卢护锋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405)
公私合作中政府责任的行政法考察*
卢护锋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405)
只有将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治原则相联系,才能把握其内容和形式。公私合作的兴起给条件模式的合法性行政法治理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目的为导向的合法性行政法治理论应运而生,也因此必然伴随着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在构建公私合作中的政府行政法律责任体系时,德国担保责任理论只具有导向性价值,它不能在规范意义上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以公私合作的类型为基础,对于行政法律责任内容体系的构建或许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公私合作;行政法治;行政法律责任;政府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的制度构建中,人们往往倾向于以某种特定的界域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而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就是人们最常采用的分析框架。按照这样的框架,履行行政职能是公的范畴,因而也就属于国家的垄断性事务,与私人不相干。行政任务的国家化伴随而来的是行政活动法律化,由此构成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核。然而,随着行政任务的扩张以及行政的进一步复杂化,国家垄断行政事务的格局被打破,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甚至纯粹的私人开始分享行政职权,国家行政任务通过公私合作来达成在二十世纪后半叶成为了一种普遍化的现象,并被赋予了改善治理结构和推进行政改革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