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永陶(陕西省司法厅厅长)
开启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模式
乌永陶(陕西省司法厅厅长)
社会治理,以其主体多元化、力量多渠道、政策公共化等鲜明特征,促使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方法和技术多管齐下,与“社会管理”严格区别开来,不仅是理论上的突破,更是实践上的创新。全社会探索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模式,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思维以意识的形式存在于人脑之中,指挥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模式,引领社会状态,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稳固性和可改造性。以法治思维谋划法治问题,从刚性、中性和柔性三个维度构架社会治理规则体系,与社会治理新理念和工作新格局相向并行,是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和强大基础。
完善以法律为核心的刚性规则体系,突出强制性。从法律上明确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依法规范个人和社会组织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监督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纲立文顺、纲举目张。以此向全社会传递安全稳定预期,“强制”人人按照规则“出牌”。尤其是应当在群众上访、社会组织、新兴媒体及城市管理等环节和领域加快立法进度。如群众上访问题,应从法律层面明确上访案件的管辖,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案件移送程序,人民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缠访”“闹访”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等。
构架以经济为核心的中性规则体系,突出激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