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攻克的首要难题。相互制约是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精华,强调以权力分离为前提的权力制衡,对于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异化、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及时纠正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违法现象,均有所裨益。理顺侦查、检察、审判的相互关系、分清三者主次,需要首先纠正“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方有可能将程序重心向审判阶段倾斜。第一,应当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第二,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参与,在审查批准逮捕等环节设置诉讼化结构,通过第三方力量对侦查行为加以制约。第三,可以探索健全检察介入侦查、公诉指导侦查制度,侦查的直接目的是为起诉作准备,为了保证起诉的效果和质量,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对从事侦查活动的警察,在侦查取证方面予以指导和在法律事务方面予以咨询,具有正当性并十分必要。第四,适当引入司法审查和令状制度,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体系中第五层次构成要素,突出司法裁判性质,对侦查、检察机关搜查、扣押、监听、羁押等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使审前程序体现诉讼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