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之检讨
林 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工伤救济模式的选择问题从本质上看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工伤救济采取“补充模式”更为符合工伤救济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所承载的价值。以工伤保险优先并作为民事侵权赔偿的补充、社会保险机构对过错加害人员具有追偿权的补充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工伤救济的目的,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和劳动者人权保障,也符合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因此,补充模式应该成为我国工伤救济模式的发展方向,当前应对司法实践所采取的“双赔”模式进行检讨。
工伤保险;侵权损害赔偿;工伤救济;补偿模式;竞合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历来是学界热议的问题。从民法的角度看此问题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从社会法角度而言却事关工伤救济的模式选择问题。由于长期以来立法者对此问题一直未有明确表态,导致各地遵循不同的标准进行操作,由此引起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矛盾。
1.1 对《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理解与争议
全国人大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