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江
·首席论衡·
金融信用信息的开放与共享
王宁江
金融信用信息是构成主体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注意到一篇引自国外的文献,称80%的主体信用信息源自金融、80%的应用始自金融。也反思过这组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实,货币是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的“血液”,金融信用的比例可以高些,尤其是西方国家,信用源于契约。而对于东方文化礼仪之邦的中国,信用中社会和文化的元素要更多些。但不管如何,金融信用作为一个维度完整刻画一个主体信用脸谱不可缺失。
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开放,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地各部门一直努力着在推动金融信用信息的开放共享,但时至今日,始终没有实质性突破。人行系统所管理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曾用名人行信贷征信系统,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层面,不断地增加查询方式,提高信用信息获取的便捷度,但是在信息共享层面,动作不大。以浙江为例,目前,所能共享的只有贷款卡年检、数量有限的信贷企业AA级以上评级信息等。社会关注度极大、需求最为迫切的主体金融履约信用信息,迟迟无法共享。当然,本文所指共享,不是简单地开放,更不是滥用,而是指有规制依据的共享或称为依法有限共享,下文均据此简称为“共享”。
据说,金融信用信息不能共享的理由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源自商业银行,这部分信息不属于监管信息,其信息权归属商业银行和信息主体,人行没有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