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
——以网络聊天记录为例

2016-02-13 00:54:09齐梦莎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齐梦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
——以网络聊天记录为例

齐梦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作为2012年才加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型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刚刚开始崭露头角,关于它的概念、特点、真实性等问题都还处于有待探索和明晰的状态,因而当司法机关面对一份具体的电子数据如网上聊天记录时,真实性判断仍是证据适用中的最主要困扰。实际上,欲解决该困境,基本途径仍应从这种证据的基本范畴入手,并根据其在刑事诉讼适用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与认定规则。以网络聊天记录为例,对这种典型的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认定的特殊适用准则可有:原件展示规则、程序规范要求、电子数据鉴定以及相互印证规则。

关键词: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定;原件展示;电子数据鉴定;相互印证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刑事证据的形式与内容也随之走上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路线,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以电子介质为载体、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电子证据”的形成,新刑事诉讼法中将其称之为“电子数据”,具体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诸多形式。面对这种多样而新兴的证据种类,传统证据制度中的收集、审查、认定规则似乎已难以驾驭,如何辨别个中真伪也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