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北京 100029)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的思考
张 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北京 100029)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处理上,不应在相同赔偿领域做相同项目的重复给付,这样既不符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在不同时期伤残人员间因待遇政策变化引发新的心理不平衡,给政策实施稳定性造成影响。同时,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竞合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如何处理,一直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中争议较大且尚未解决的问题。争议点在于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案件应该实行单一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和侵权双重赔偿,由于相关部门对此的意见有所不同,对此问题的处理把握也不同,最终导致有些省市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给付,有些地方坚持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实行补差的做法,而后果是同一伤残情形由于单、双赔因素造成巨大的待遇差;同一类型的工伤,由于地区不同,一些地区的工伤人员可以拿到大大高于其他地区的工伤待遇。这种结局不但造成了工伤职工间心理的不平衡,形成新的不公平,引发诉讼案件增多,同时,社会对国家制度、政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