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莉/文
虚假诉讼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郭莉*/文
内容摘要:虚假诉讼包括侵财性和非侵财性两种类型,存在行为人单方提起及双方恶意串通提起的模式。单纯的隐瞒真相行为并不能产生诉讼欺诈。虚假诉讼限定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该罪为结果犯。虚假诉讼犯罪与其他妨害司法的犯罪在规制范围上并不相同。对于行为人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牵连犯的罚则处理。
关键词:虚假诉讼妨害司法既遂罪数
*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102206]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第35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行为的入罪化是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12条、113条明文要求追究此类行为刑事责任的回应,必将对现实中频繁发生的恶意诉讼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但由于立法的抽象性,仅凭该条文并不能彻底解决实务界关于虚假诉讼在概念范围、罪数认定、既遂成立等方面的意见分歧,因此,在有权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虚假诉讼进行细化探讨仍有重大实践价值。
根据《修正案(九)》,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关于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构成主体、发生领域等学界与实务界仍有争议,这直接影响到该罪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