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预算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的路径探析

2016-02-13 05:25:46赵海娇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赵海娇(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全口径预算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的路径探析

赵海娇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来源,一直游离于地方政府预算之外,滋生腐败,有悖于新《预算法》提出的全口径预算法律目标。基于对我国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现状分析,以必要性研究为基础,得出土地出让收支应纳入全口径预算之下,并及时完善全口径预算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实现《预算法》的公平与效率理念。

关键词:预算法;全口径;土地出让收支

2014年8月31日,作为财税领域“龙头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5年1 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该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全口径预算制度。“全口径预算是指将政府财政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以实现立法机关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有效控制,从而最终保障公共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理应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一部分纳入政府预算之中,而实践中,土地出让收支一直游离于地方预算之外,其主要问题表现为政府土地收入不透明、问题复杂多样等,急需在法律和制度上进行完善和监督,因而实现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全口径是解决地方财政问题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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