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替考罪”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2016-02-13 05:31:36黄鹏辉王玮珂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黄鹏辉,王玮珂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16)



【法律学】

论“替考罪”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黄鹏辉,王玮珂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制定了替考罪。通过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学说对其进行解读分析,发现替考罪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替考罪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将替考与被替考者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并未完全切合替考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其量刑标准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存在矛盾。为此,应对在校学生重罪轻刑,对专业替考者加重刑罚,以完善替考罪的量刑标准。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替考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2015年8月29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争论已久的替考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入罪。修正案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①《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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