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义仓谷的征收和主要用途

2016-02-13 06:02张卓林
关键词:唐代

张卓林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历史学】

唐代义仓谷的征收和主要用途

张卓林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摘要]义仓是历代封建王朝“备灾荒”的重要措施。唐代义仓官办,义仓谷成为一项国家强制征收、用于救灾的专门税收。朝廷为确保义仓谷的征收,明确规定和界定了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的义仓谷用于救灾、正常年岁借贷等,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关键词]唐代;义仓谷;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主要用途

仓廪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机制,也是各个王朝财政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唐朝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繁荣,为仓廪发展和建设提供了优越条件。仓廪也为唐王朝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旧唐书》明确地指出其地位:“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1]2088两税、盐铁、杂税是唐朝财政的主要来源,漕运是对税赋的运输。仓廪和税制、漕运并列为唐朝治御天下的三项措施,足以看出其重要性。唐代仓储发展十分完善,见于史籍记载的有常平仓、正仓、太仓、转运仓、军仓、义仓。其中“备灾荒”的义仓出现最晚,存在了二百多年,相较于其他诸仓历经诸多变化,统治者多方干涉和挪用,唐代“义仓制度呈现出财政性、社会保障性、灵活性和官吏机制健全等特征”[2]。

义仓研究是唐代救荒史、经济史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张弓先生的专著《唐朝仓廪制度初探》[3]全面论述唐代诸仓,并且专列一章讲述义仓的本质、职能。论文方面,从义仓谷挪用看义仓性质的,如潘孝伟的《唐代义仓研究》[4]以及《唐代义仓制度补议》[5]、王仲荦的《唐代两税法研究》[6]、朱睿根的《隋唐时期的义仓及其演变》[7]等。张玉兴在《试论隋唐义仓在救荒中的弊端》[8]中分析了义仓在救荒赈灾的同时存在的弊端。本文在学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义仓谷作为国家一项用于救荒的专门税收,研究义仓谷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探讨义仓谷的征收及其主要用途。

一、唐代义仓的设置

义仓并不是唐朝的首创,它正式出现于隋文帝时期,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应对灾荒,缓解农民的受灾状况。因此,义仓具有赈给的性质,“凡义仓所以备岁不足”[1]1828。

开皇五年(585),度支尚书长孙平上书指出,义仓赈给不能只依靠富室大家出自家私财,应该有一套完备措施。他建议:“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9]289可见,义仓置于乡社,由社司管理,灾荒时赈给本乡,为民所用,具有民间救荒的性质。开皇十六年(596),隋文帝下诏“社仓并于当县安置”[9]290,在各州县设置义仓。

唐朝继承隋朝的仓廪制度,将义仓设于州县,并加强对义仓的管理。高祖武德年间,“置社仓”[1]2122(社仓即义仓),但是史料中并没有具体事例记录,义仓是否真正实行还有待考察。贞观二年(628),尚书戴胄上《请建义仓疏》,总结隋义仓的积极意义和效用,建议义仓由国家管理,对于义仓谷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9]290贞观二年(628)夏四月,太宗“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1]34,遇到灾荒、饥馑时开义仓赈给。“高宗以后,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略尽。玄宗即位,复置之。”[10]1344安史之乱后,义仓税的征收更加困难。其后,义仓谷的挪用十分频繁,直到咸通、乾符之际,“朝廷政令不行,官府不恤灾民,义仓形同虚设”[4]。黄巢起义后,唐朝受到重创,濒临灭亡,义仓彻底废弛。

义仓从贞观年间始设到彻底废弛,历经二百多年,占整个唐王朝三分之二的时间。义仓赈谷的征收标准几经变化,义仓谷用于各种用途,为唐财政和救荒赈灾做出很大贡献。

二、唐代义仓谷的征收

隋朝始设义仓时,义仓谷就不是人们自愿交纳的,而是国家强制征收的,为此朝廷还制定了具体的征收办法。义仓谷实则就是一种税收,只是这种义仓税是一种特殊的专项税收,有别于正税,有其专门的用途。

(一)征收对象

唐代义仓谷征收对象从开始就有明确的规定。戴胄《请建义仓疏》中“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9]290,规定征收对象是王公以下一切拥有田地的人。除了拥有田地的人(官僚、地主和农民)外,没有田地的商贾也要交纳义仓税。《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志》对义仓税征收对象作了补充:“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10]1344对于没有田地的商贾,政府则依据户等对其征收义仓税。

纵观整个唐朝,义仓谷的征收对象基本都是固定的,即王公以下拥有田地的人,即使没有土地的商贾,国家也会以另外的形式征收商贾的义仓税,如户等。

但征税标准并不仅以户等为准,统治者依据实际情况会变更标准,主要围绕“按亩纳税”和“按户纳税”变更,最终目的不过是为了确保义仓税的征收,能够维持封建统治秩序。

(二)征收标准

隋文帝在设置义仓时,以户等征收,明确规定了各户等交纳数。开皇十六年(596),隋文帝下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9]290

唐太宗下令建设义仓,户部尚书韩仲良提出了实施办法和征收标准:“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9]290贞观年间,义仓税按亩征收,每亩交纳二升义仓谷,交纳的粮食有粟、麦、粳、稻。然而,不同粮食的具体折纳情况却不得而知。《通典》中记载了开元年间粮食的折纳情况:“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谷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9]291

按亩征收会出现很多问题,实际垦田数很难准确统计,继而影响义仓税的征收。高宗永徽二年(651)六月敕曰:“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1]2123高宗规定依据户等征收义仓税。玄宗恢复义仓制度后,也按照户等征收。开元时期还存在按亩纳税的情况,每亩交纳两升,对于商贾无田者就按照户等征收。按户征收也存在问题,以户等作为标准,就要求国家对户等有准确的登记和划分。战争时期,农民逃散,逃户、流民增多等诸多因素,势必会影响到义仓税的征收。

唐朝后期义仓税发生转变,最大变化是在宪宗元和年间,义仓税不再单独专门征收,而是从各州府的地子税中分出一部分充作义仓税,“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1]2126,可见国家对义仓的重视程度大不如前。

唐朝政府明确义仓税征收对象和标准,确保了朝廷有大规模的义仓粮。《通典》中记载,天宝八年(749),全国各种仓储粮食总量123 702 214石,正仓储粮42 126 184石,义仓粮总63 177 660石。[9]293义仓粮占全部仓储的一半以上,比正仓粮还要多,为救荒赈灾提供了保障。

三、唐代义仓谷的主要用途

义仓谷有专门的用途,虽然至唐后期义仓谷被朝廷挪用,但是在灾荒年赈给和借贷职能一直存在,即使在正常年岁义仓粮还用于农业借贷和出粜。

(一)赈贷

唐代历289年,受灾次数非常多。据邓拓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中的统计,唐代“受灾四百九十三次”[11]22。唐朝政府采取了很多对策,开诸仓赈贷救灾,其中专门“备灾荒”的义仓发挥了重要作用。张弓先生在《唐朝仓廪制度初探》中依据《册府元龟》的记载,统计出武德元年至开成元年(618—840)诸仓总计赈贷136次,义仓就占106次。[3]128

义仓谷首要用途是灾荒年的赈给和借贷。赈贷有很多要求和规定,赈给对象并不是受灾荒的所有人,富户并不在赈给的范围之内,“常平义仓斛斗,每年检勘,实水旱灾处,录事参军先勘人户多少,支给先贫下户,富户不在支给之限”[1]630。义仓赈给基本是无偿的,也只有无偿赈给失去生计的灾民,才能保障他们的生产、生活得到恢复。借贷粮食也有标准,按照每户人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折”[12]1613。借贷则是有偿的,但是无息借贷,只要在秋收后“照数征纳”[13]1153。

义仓赈贷是由国家掌控的一项救荒措施,无偿赈给和无息借贷都是“着眼于灾民生产能力的切实恢复”[3]130。在灾害频发的封建小农时代,国家有效的赈贷,增强了小农经济抵御灾害的能力,有利于灾民生产、生活的恢复和重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农业借贷

义仓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仅局限于灾荒年赈贷。正常年岁时,若农民的粮种不足,可向义仓借贷粮种。“义仓农业借贷的职能无疑是唐朝的首创”[4]。

农桑春播之际,贫困农民由于缺少粮种向富家借贷,富家收取农民高额利息。倘若收成不好,农民负担极重,很难归还粮种及利息。开元二十年(732),制曰:“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照数征纳。”[13]1153元和六年(811),制曰:“如闻京畿之内,旧谷已尽,宿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义仓米借贷。”[1]2126政府向农民借贷粮种没有利息,在秋收后“照数征纳”即可。

政府义仓无息向农户借贷粮种,一方面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富户高利贷,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义仓这种农业借贷的职能,对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产生了启迪作用。”[4]

(三)出粜

义仓还具有“均贵贱”的职能。粮食丰歉就会造成粮价的波动,遭受水旱灾荒时粮食短缺,可能造成市场谷价“踊贵”。政府卖出义仓谷,以求平衡市场粮价,避免“谷贵伤民”,称作“出粜”。政府减一半价格出粜义仓谷,“取常平义仓斛斗,据时估减半价出粜,以惠贫民”[1]500。

半价出粜义仓谷,在宪宗、穆宗、文宗朝都有很多记载。长庆二年(822),江淮诸州旱灾损耗,米价升高,穆宗下诏:“宜委淮南、浙东、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观察使,各於当道有水旱处,以常平义仓斛斗,据时估减一半价出粜,不得令豪家并籴,使其必及贫人。”[13]1158

义仓谷出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平抑了谷价,相对减轻了人民的生活负担。虽然唐后期统治者挪义仓谷为他用,王府大臣、贪官污吏也多从中渔利,但其“备灾荒”的用途始终存在。

四、唐代义仓谷在救荒中的弊端

义仓在赈荒救灾过程中,因其设置、管理不合理会出现一些弊端。

(一)救济范围有限

义仓初设之时,太宗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1]34,政府为管理方便,义仓多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州县。灾荒之年,临近义仓的地区可以得到救济,真正受灾严重的偏远农村和农民很少得到有效救济。政府在赈给灾区时,并不是全范围救济,而是有所偏倚。朝廷对京畿所在地、经济发达区、军事重地的赈济比较及时和偏重,而对于边地赈给较少。其实,义仓的救济范围是有限的。

(二)赈给效用不足

义仓官办,为官吏的贪污盗用提供了便利。大和年间,国家赈给粮“比年赈贷,多为奸吏所欺,徒有虚名,惠不及下”[13]1159,奸吏贪污赈贷粮,百姓并不能真正得到救济。除奸吏贪污外,有时官吏还和富豪勾结,将赈给粮贷给富户,富户再将其高利贷给农户,从中牟利。大中六年(852),为解决这一问题,户部上奏:“如实是水旱处,便任开仓,先贫下不济户给贷迄……本司不得妄给与富豪人户”[13]5709。但这并不能抑制贪官,贪污盗用义仓谷一直存在。这就使得义仓赈给的实际效用有所减弱。

五、结语

唐代义仓存在了二百多年,统治者对义仓谷的

征收对象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义仓的仓储量,对于义仓谷赈给、借贷等用途有严格的管理,确保义仓谷在灾荒年可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虽然救荒中的弊端和问题相对削弱了义仓谷的实际赈给效用,但义仓谷对唐代财政和救荒有重要作用,义仓赈给等用途对后代救荒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代救荒中已然不再需要义仓赈灾,但其在救荒中发挥的作用值得我们思考,存在的弊端也能为现今的救荒和赈灾提供教训和借鉴,可以使救荒更好地解决百姓所急,真正有益于百姓。

[参考文献]

[1]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郭林,张亚飞.隋唐义仓制度变迁评析[J].郑州大学学报,2014(1).

[3]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潘孝伟.唐代义仓研究[J].中国农史,1984(4).

[5]潘孝伟.唐代义仓制度补议[J].中国农史,1998(3).

[6]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J].历史研究,1963(6).

[7]朱睿根.隋唐时期的义仓及其演变[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2).

[8]张玉兴.试论隋唐义仓在救荒中的弊端[J].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9]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0]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1]邓拓.中国救荒史[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12]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

[13]王钦若,等(编撰),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张琴】

The Levy and Use of Grain of Public Granary in Tang Dynasty

ZHANG Zhuo-lin

(CollegeofHistoryandCivilization,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119,China)

Abstract:Public granary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solving the famine in ancient China. Public granary in Tang dynasty was run by government, then the grain of granary became a special mandatory tax for the purpose of disaster relief. To ensure the collection of granary tax the government set the object and standard. The grain was used for disaster relief and agricultural loan in normal time, which played a vital role in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Key words:Tang Dynasty; grain of public granary; the levied object; the levied standard; main uses

[文章编号]1672-2035(2016)02-0010-04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张卓林(1991-),女,山西运城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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