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步雷 陈朝闻
劳资自治中的劳动者“自赋权维权模式”
——以广州利得鞋业公司集体劳动争议为例
● 陈步雷陈朝闻
我国珠三角地区近年来出现的工人自发推选谈判代表、争议行为代表的实践模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其中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技术方法等要素具有较显著的制度创新,可界定为“自组织、自赋权维权模式”或“工人代表制”。它是原创性的、哈耶克理论意义上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具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法理、逻辑的支撑。它具有使无序的群体性争议向有序的集体性争议转化的自组织功能,为集体性与工人理性维权模式提供了微观的生产机制和可靠证据,个案式、短暂性解决了“集体性”难题,具有自我赋权、寻求正当性的合法化趋向;有启动劳资集体谈判等程序性功能,但难以单独解决实体性法律问题。对其应予以法治化调整,并可利用其推动劳动法改革。
自赋权维权模式工人代表制集体劳动争议集体行动
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劳方当事人能否、如何形成集体性的人格、意志、力量,即把群体性争议转化为集体劳动争议,并通过法律手段将争议导入法治化过程,使群体(集体)劳动争议通过法律依据明确、可理性预期和控制的处理模式得以解决,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在自上而下的劳工政策和劳动法缺乏实质性改进思路、空间的情况下,我国珠三角地区出现了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