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江
·首席论衡·
公平开放公共信用数据
王宁江
先做个概念界定,我们所指公共信用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行为状况的数据或者资料,特指“公共”,以区别于来源于市场交易或金融或其他领域的数据。这样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应该有共认。对照吴晶妹老师的三维理论,公共信用数据归属于合规度范畴。从目前的实践看,国家的统一信用共享平台、地方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工作内容主要也是公共信用数据。
当前,评级公司、征信公司、大数据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为便于表述,本文统称为信用服务机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各个地方跑马圈地,强烈表达地方政府开放信用信息的愿望,潜台词是特许定向开放。因此,能不能开放、如何公平开放成为推进公共信用数据应用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基于大数据的信用服务市场是片“蓝海”,公共信用数据只有通过市场化应用才能真正发挥其数据价值,一直以来,我坚持这个观点。
关于公共信用数据的应用,从各地情况看,无外乎这么几种形式:一是通过政务或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前看,公开的数据量在不断增加;二是通过专用网络在政务或某个领域实施共享,主要是解决特定对象批量数据应用问题;三是经主体授权,单个或批量查询公共信用数据,主要是解决查询非公开数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