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提高财经法学教育互动性研究
张旭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在财经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哑巴法学”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学生自身缺乏法学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表达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也缺乏有针对性的对学生上述能力的培养。为了杜绝“哑巴法学”,应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以真正实现教学相长。
哑巴法学;法学素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
DOI编码:10.13782/j.cnki.2095-106X.2016.03.013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应该也是一门说的艺术,如律师、公诉人等在法庭上的辩论。也许有人会问:只听说过“哑巴英语”,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哑巴法学”。“哑巴法学”是笔者在长期的财经法学教学中总结出来的词语,是指学生对于所学法学知识不愿意说、不想说或不会表达,或者不会用法律语言表达。课堂互动作为一种常用的基本的教学方式,是达到课堂教学实效性的一种即时监测方法。课堂互动最常见的方式是向学生提问或反之。有时,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不仅仅要求学生回答对与错,有时甚至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更多的是启发学生做进一步的思考。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对所学法学知识进行分析,并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从而能够判断该学生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在现实的教学中,经常会碰到学生要么不愿意回答或不会,要么回答问题时无法使用法律语言表达,甚至用一些外行话或普通百姓的俗语表达,说明在教学中存在着“哑巴法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