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军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变革与重构
刘晓军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在确立之初曾掀起了适用高潮,但其适用现状不容乐观,总体来看其预期作用并未能得到充分展示。制度设立具有的或多或少的被动性及指导思想的理想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诉前禁令适用的混乱状况。当前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持续变革中,层出不穷的技术创新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了较大冲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仍有可能扩充,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变革与重构已经迫在眉睫。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要树立“效率优先”的理念,减轻申请人的证明义务和法院的审查责任,重构担保与反担保制度,将是否作出诉前禁令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让当事人的意志与利益在诉前禁令制度中发挥一定的作用,积极扩展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适用的新空间,适当兼顾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 担保与反担保 效率优先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在我国又称为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要可分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和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其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