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骐
论商标权取得与维持的平衡关系
——以《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为视角
戴文骐
为了实现商标法主旨,保证权利取得与维持的平衡关系至关重要。《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由于对注册程序进行了大量删改,相当程度上剔除了使用要求而遭到反对。各方担忧修正案会导致商标使用要求对商标抢注和商标流氓现象的控制力大幅下降。修正案及其评价对改良我国商标法中的权利取得和维持方式颇有启示。在不改变注册取得模式的前提下,通过程序安排引入使用要求有利于改变“易有效、难无效”的权利供给失衡局面,从而降低纸面商标数量,承载商标价值。
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 商标抢注 加拿大商标法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回应了大规模抢注商标、驰名商标保护等问题,可见将商标权归属于实际发挥商标价值的市场主体是《规定》出台的目的之一。几乎同时,加拿大商标法目前正面临50年来最激进的改革。2014年《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预计将于2016年底或2017年初生效。aMeghan Dillon & Mina Chana, Canada: preparing for change, LEXOLOGY, 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8a42c37a-5d06-4856-ade1-88182e24bab1.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15日。《修正案》在商标权取得和维持的制度方面显著降低使用要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普遍抱持忧虑态度,有人直称其为“被责难的立法”,认为新商标法很可能导致加拿大陷入商标流氓(trademark trolls)的泥淖。bDaniel R. Bereskin, Canada’s Ill-Conceived New “Trademark” Law: A Venture into Constitutional Quicksand. 104 Trademark Rep. 1112, 1113 (2014).我国商标司法实践需要提高使用要求,而针对《修正案》的评价则是恢复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