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伦理学的两种可能形态:康德与王阳明

2016-02-13 13:37:00张晓渝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张晓渝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 北京 100872)

【哲学】

自律伦理学的两种可能形态:康德与王阳明

张晓渝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康德和王阳明分别呈现了自律伦理学的两种可能形态,即康德关于“意志自律”的阐发与阳明关于“良知自发”的诠释。如果仅仅是在“自我立法、自我遵守”的意义上谈论“自律”概念,那么二者有着相似的义理结构,这集中体现为其关于道德动机的阐发,即德性作为主体的内在品格逻辑地指向自我成就,因而我们的道德意识中含有一种动力,能够促使我们去实践德性所要求的行动。不过,康德和王阳明分别赋予了自律伦理学两种可能的形态,这种差别根源于二者对自律主体的不同设定。基于中西方异质的情理精神,康德的自律主体有着情理二分的人格组成,阳明的自律主体则是情理合一的存在,其中的关键是二者对“情”的理解。从更广的意义上看,这种设定又逻辑地构成了他们相异伦理学体系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康德;王阳明;自律;动机;行动主体;情理结构

康德首先在伦理学中使用“自律”概念,以阐明道德的本质,其中的关键正是康德对道德动机的说明。因此,人们在谈到“自律”概念时,便通常以康德关于自律的说明为标准,来进行自律伦理学的划分。但他们却忽略了一种情形:康德用以说明道德本质的“自律”概念与康德基于该概念而建构的伦理学体系是两回事。因此,当关涉“自律”概念时,我们自然应当回到康德所澄清的“自律”意义上,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阐发必须严守在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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