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璐
公民正义实践形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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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璐②
守法、不服从与良心拒绝都是公民正义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公民通过守法的方式践行正义,守法作为公民正义实践的正面表现形式,有一个关键性的前提,即社会制度是正义的,它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然义务与严格的服从相联系。但现实的情况要复杂得多,通常,社会制度整体上是正义的,但我们还会面临个别不正义的社会现象,此刻,作为公民正义实践反面举措的公民不服从与良心拒绝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不服从需要特定的制度与主体条件,而当下,我国由于缺乏宪政传统,不具备公民不服从的制度与主体条件。因此,还不适宜鼓励与提倡公民不服从。但仅就理论而言,一旦我国法治制度成熟,公民具备现代群体主义的正义感,那么,面对非正义时,公民不服从便成了公民践行正义的重要表现形式。
公民;正义实践;公民不服从
决定人行为自由与否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制度文明的程度,二是个人自身的道德状况。“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基于人的道德存在和道德直觉,而且只有在人的道德存在和道德直觉中,才会有真正的自由,才会赋予人的行为以真正的自由。”③张康之:《制度文明与道德行为自由——论政治文明和人的道德存在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公民的正义实践深受个体道德自由与社会制度正义程度双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