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启花
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学报(理学版)》编辑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6号 430072
近年来,学术期刊面临作者单方面撤稿的案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擅自撤稿多表现为:欠缺合理解释、无论稿件进度、不顾忌编辑部态度、对编辑部付出的劳动无任何歉意等。这不但伤害了编辑的工作积极性,也极大地扰乱了编辑出版秩序、影响了编辑出版计划,为期刊界所深恶痛绝。但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期刊界对撤稿行为都没有清晰的界定,在处理撤稿行为时仍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国际学术界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捏造、篡改、剽窃”(FFP: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三者[1]中,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认定中国学术界存在7种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2](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复发表论文、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负责任、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和助长浮躁之风),2007年1月施行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3]中将科研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2015年12月,七部委(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共同研究制定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4],均未涉及作者单方面擅自撤稿的行为。
关于作者单方面撤稿的原因已多有讨论[5-7]。刘冰[5]认为出版前作者单方面撤稿是由于当前的科研成果评价、学位制度、职称评审等原因间接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