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赠与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的解释论

2016-02-13 16:59:26张继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0006
探求 2016年3期

□张继承  邓  杰(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0006)

瑕疵赠与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的解释论

□张继承1邓杰2(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不能排除侵权责任法,鉴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不同的立法价值,《合同法》对于赠与人之宽容应当仅限于赠与物本身的瑕疵上,而不应当包括加害给付的情况。此处的“责任”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对瑕疵赠与物本身损害的责任,而不包括对固有利益损害的责任。

瑕疵赠与;固有利益;损害;独立性

一、“瑕疵”内涵:品质瑕疵与权利瑕疵

《合同法》本身未对赠与合同中瑕疵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其指的瑕疵的内涵,学者之间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瑕疵包括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这是瑕疵本来就具有的含义,且《合同法》未明确限缩赠与合同之中的瑕疵不包括权利瑕疵。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瑕疵即为品质瑕疵,不包括权利瑕疵。因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说明了赠与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而不能是他人之物,进而得出赠与之物不存在权利瑕疵的结论。另外一个支撑材料是司法实务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在李某起诉张某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赠与给张某的财产属于李某与其妻子的共有物,而李某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同样做出赠与合同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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