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阳 谢争艳(、广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管处,广东 广州5063;、广州市财政局 法规处,广东 广州5063)
GPA契机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陈向阳1谢争艳2(1、广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管处,广东广州510623;2、广州市财政局 法规处,广东广州510623)
政府采购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世界贸易的拓展而发展。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于1994年发布《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GPA),倡导各国政府间采购的国民待遇原则或非歧视原则。如何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以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共同面对之议题。WTO框架下,中国政府目前还没有签署政府采购协议(GPA),但随着近期中澳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签订,实质上是中澳两国议定有关GPA的条款,标志着中国自贸区高标准升级。在GPA框架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日益受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GPA
长期以来,立法经验不足、立法层次低下、法条前瞻性和包容性缺失一直是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因素。2002年以财政部牵头起草文稿为基础出台《政府采购法》,2015年以行政法律形式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多的政府采购操作规范都以地方立法和财政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尤其是2015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显体现了积极参与国际化的立法指导思想。截止2015年4月,GPA有包括美日英等发达国家在内的15个参加方共43个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