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绑架行为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2016-02-13 17:48:09倪业群
天津法学 2016年4期

肖 军,倪业群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0)

·立法建议·

索债型绑架行为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肖 军,倪业群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0)

索债型绑架,是指行为人以索取所谓的“债务”为理由,非法绑架债务人或其利益关系人并以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作要挟,用以逼迫债务人亲属或其本人偿债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一般情况下把它按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与绑架罪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刑事实务界关于此讨论比较多的是怎样界定“债”的存在问题,但对立法的缘由及妥当性思考却鲜有论及。基于当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索债型绑架一律排除适用绑架罪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意见,希望能够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索债型绑架行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我国《刑法》第238条将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规定为非法拘禁罪,第239条将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规定为绑架罪,两罪都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很好区别的。但是,倘若当行为人以索取所谓的“债务”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时,司法界对于该行为的定性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为此,《刑法》第238条第3款特别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间有时界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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