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杉杉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初探
崔杉杉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短线交易制度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制度价值。该制度是一个舶来品,是我国学者和立法者在探讨研究美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关于短线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所做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年,发展迅猛,也呈现出颇多问题,尤其在证券交易方面。我国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引入该制度,1999年《证券法》对该制度进行了一些修订,2006年《证券法》在结合证券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该制度进一步修正。短线交易制度在我国规定相比较国外来说,规定还是十分模糊,以至于在此类案件处理上存在很多问题。
短线交易;董事会;股东派生诉讼
证券法上的短线交易制度是指有价证券持有人在短期持有之后就进行抛售,从而挣取差价的行为。我国现行《证券法》第47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纳入短线交易制度规制的主体范围。然而,该规定并不全面,对于内部人通过关系人持股的情况以及除内部人以外的其他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短线交易的客体仅限在证券交易中的证券。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品种繁多,有的证券类型并不受短线交易制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