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人伤为何难获赔偿

2016-02-15 15:28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责任险诉讼请求保险金

2013年1月,张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同年7月,张某驾驶该车在乡间小路行驶,由于夜间视线不好,在一处坑洼地发生事故,造成张某腰椎受伤。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得到救治,张某的朋友当即开车将其送至附近医院,后张某才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已驶离现场,且交警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遂不予赔偿。

本已投保,却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出院后,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司机责任险保险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不能证明自己受伤是由于此次事故本人驾车造成的,遂判决驳回给付其司机责任险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金赔付条件规定,在保险事故中司机本人因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应支付合同规定数额的保险金,而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无一项能证明其本人驾车在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张某驾车发生事故后,因没有及时报案,现场破坏、没有留存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原告张某的损失最终没有得到赔偿。

(姜立新供稿)(责任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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