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四种形态”强化纪律审查

2016-02-15 08:56:44姚斌刘中平饶泽伟艾庆阳
中国石油企业 2016年12期

□ 文/姚斌 刘中平 饶泽伟 艾庆阳*

把握“四种形态”强化纪律审查

□ 文/姚斌 刘中平 饶泽伟 艾庆阳*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党组日前下发的《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中油党组〔2016〕80号)明确指出:“要不断提高把握政策的能力,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公正廉洁执纪,规范和压缩自由裁量权,探索完善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的工作规则、方法和标准。”这是党组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近几年,长庆油田合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实践中,纪律审查工作呈现出“问题线索、立案审查数量增多,谈话函询增多,‘一案双查’追究管理责任增多”等诸多的变化。这些变化,正是纪律审查工作转型,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的具体体现。

“四种形态”对纪律审查工作的新要求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纪律审查必须坚持纪法分开。“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深化发展。纪律审查本质是党内审查,不是司法检控,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挺在法律前面,使其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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