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书局校点本《通典》献疑十则

2016-02-15 03:26张玉兴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药局大业

张玉兴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中华书局校点本《通典》献疑十则

张玉兴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唐代杜佑所撰《通典》,悉载历代制度之沿革,成就颇高。然杜佑以一己之力成此巨著,虽智者千虑,不免偶有疏漏。本文收集《通典》所载史料疑误十则,依卷数页码顺序加以考订补遗,希望对《通典》的进一步整理有所裨益。

《通典》;疑误;纠谬

唐代杜佑所撰《通典》,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典章制度通史。全书二百卷,五十七万余字,凡历代沿革悉为记载,成就颇高。然杜佑以一己之力成此巨著,虽智者千虑,不免偶有疏漏。笔者近读《通典》得疑误数则,检中华书局点校本《通典》(王文锦等先生点校,1988年12月版)未出校记,遂略加考订集为小文,以就教于方家。文章依《通典》卷次页数排列,文中所引《文献通考》、《南齐书》、《隋书》、《南史》、《北史》、《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唐六典》、《唐会要》、《册府元龟》、《玉海》等史籍均用中华书局本,为行文方便文中仅注卷数篇名。

1.《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第610页):“开皇十五年诏:‘州县佐史,三年一代,不得重任。’”此“开皇十五年”应为“开皇十四年”之误。

按:《文献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同。检《隋书》卷二《高祖下》载:“(开皇十四年)十一月壬戌,制州县佐吏,三年一代,不得重任。”《北史》卷一一《隋本纪上》及《册府元龟》卷六二九《铨选部·条制》均同。《通典》记载笼统,正史本纪等详记年、月、日,更加详实可信。故,《通典》将此事系于开皇十五年,误。又《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系于“开皇十六年”,亦误。

2.《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第660页):“贞观末,御史中丞李乾佑以囚自大理来往,滋其奸故,又案事入法,多为大理所反,乃奏于台中置东西二狱,以自系劾。”此“御史中丞”应为“御史大夫”之误。

按,《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载:“李乾佑为大夫,奏请于台置狱。”《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记载此事:“至贞观二十二年二月,李乾佑为大夫,别置台狱。”又《旧唐书》卷一八五下、《新唐书》卷一三○《崔隐甫传》亦载:贞观时,“李乾佑为大夫,始置狱。”据此可知,李乾佑置御史台狱时的官职应为“御史大夫”而非“御史中丞”。检《旧唐书》卷八七《李乾佑传》:贞观时,“历长安令、治书侍御史,皆有能名,擢拜御史大夫……永徽初,……”《新唐书》卷一一七《李乾佑传》亦载其任“治书侍御史”。据《旧唐书》卷四《高宗本纪上》:“贞观二十三年七月,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一职古有之,然隋及唐初称治书侍御史。唐高宗李治于贞观二十三年五月即位,因避国讳,七月“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故,贞观末(《唐会要》载时间为“贞观二十二年二月”),李乾佑置御史台狱时官职不可能是“御史中丞”,而应是“御史大夫”。

3.《通典》卷二八《职官十·左右领军卫》(第788页)“隋有左右领军府,……不置将军,唯有长史、司马、诸曹掾属等官。炀帝改领军为左右屯卫。”此处“不置将军”记载有误。

按:《隋书》卷二八《百官下》“左右领军府”条记载与《通典》同。检《隋书》卷一《高祖上》开皇五年三月戊午,以高颎为“左领军大将军”,宇文忻为“右领军大将军”。可知至迟开皇五年隋代已有“左、右领军大将军”之设。同书卷二《高祖下》开皇九年十一月庚子,又有“右领军将军李安为右领军大将军”;卷四八《杨素传》开皇十年十一月有“左领军将军”独孤陀的记载。可知隋文帝朝“左、右领军大将军”下设“左、右领军将军”。又《隋书》卷三《高祖》、卷四一《高颎传》、卷五四《崔彭传》均载有任“左领军大将军”者;《隋书》卷二《高祖》、卷四十《宇文忻传》、卷四十四《杨爽传》、卷四十五《杨秀传》、卷五○《李安传》、卷五二《贺若弼传》均载有任“右领军大将军”者;《隋书》卷五一《长孙晟传》、卷五三《史万岁传》均载有任“左领军将军”者;《隋书》卷二《高祖下》、卷八《杨处纲传》均载有任“右领军将军”者。故,隋朝左右领军府编制与其它诸卫一样置有大将军、将军,《通典》、《隋书·百官志》所载“不置将军”有误。

4.《通典》卷三九《职官二十一·隋官品令》(第1079页)“正九品下阶”载有“扫寇将军扫难将军殿内司马督太子食官令太子典仓太子司藏令尚医军主太史丞掖庭局丞宫闱局丞……。”此“尚医”应为“尚药”之误,“尚医”、“军主”应为“尚药丞”、“军主丞”。

按:中华本《通典》“尚医”条校勘记云:“原误与下‘军主’合而为一,今加空分开。按:隋制,门下省尚药局有典御二人,侍御医、直长各四人,医师四十人。尚医即尚药局之医师。”校勘记将“尚医”与“军主”加空分开是对的,然将“尚医”解释为“尚药局之医师”似乎不妥。此段《通典》之史源出于《隋书》卷二八《百官下》载隋官品令“正九品下阶”:“扫寇、扫难二将军,殿内司马督,太子食官、典仓、司藏等令,尚食、尚医、军主、太史、掖庭、宫闱局等丞……。”通过比对可以发现《通典》此条引起误解原因有二:一是取裁过于简略;二是将《隋书》所载“尚医”之误直接抄入。现考证如下:

①通过比对《通典》与《隋书·百官下》所载官品令,发现《通典》取裁过于简化,不仅将“尚食”删除,而且没有将“丞”字补于“尚药”、“军主”二职之后,致使文意不明。尚药丞,北齐有设,为门下省尚药局副官,从第七品。隋门下省尚药局设直长四人,为尚药局副官,亦为从七品,取代北齐尚药丞副官地位。但《隋书·百官下》尚药局未载尚药丞,此处尚药丞或沿用北齐之名,然品位已不如北齐。

②《隋书·百官下》“尚医”应为“尚药”之误,《通典》未加考证,以误传误。通过分解《隋书·百官下》隋官品令记载,此处诸官职应该是:“尚食局丞、尚医局丞……”检《隋书·百官下》隋初门下省有“尚药局”,无“尚医局”。尚药局长官为典御,炀帝将“尚药局”归属殿内省,改典御为奉御。《唐六典》卷一一《殿中省》、《通典》卷二六《职官·殿中监》所载同。只是到了唐高宗时期曾改“奉医局”,据《新唐书》卷四七《殿中省》载:“龙朔二年,改尚药局曰奉医局”,亦非“尚医局”。魏晋南北朝至隋均设有“尚药局(监)”,无“尚医局(监)”。隋尚药局有侍御医四人、医师四十人,均未见有“尚医”官名。笔者遍检《通典》及《隋书·百官志》“尚医”官名也仅在此出现一次,因此误载可能性极大。据此可知,终隋一朝并未设置“尚医局”,更无“尚医局丞”职官,杜佑未审《隋书·百官志》之误,将其引入《通典》。又中华本《通典》校勘记将此“尚医”解释为“尚药局之医师”亦不妥。《通典》卷三九详载隋官品令后,总计内外官人数云:“右内外文武员凡万二千五百七十六人。内官二千五百八十一员,外官郡县九千九百九十五员。又内职掌医师、卜师、……及外职掌郡县佐史、族正、里正等,总十八万三千三百六十一人。”显然,隋代内职掌有“医师”官名,只是未被列入“右内外文武员凡万二千五百七十六人”之中。故将“尚医”解释为“尚药局之医师”,以“尚药局医师”官品为正九品下阶,则与《通典》记载不合。究其原因,或许《隋书·百官中》北齐官品中“尚书、门下、中书等省医师,为从第九品”的记载,影响了点校者判断。

5.《通典》卷一六四《刑法二·刑制中》(第4221):“齐武帝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此“王植之”或为“王植”之讹。

按:《通典》此条记载《隋书》卷二五《刑法志》几同,其史源当出《隋书》,中华本《通典》及《隋书》均将“王植之”标以人名专名号。近人编《中国历史大辞典》(魏晋南北朝卷)亦将“王植之”作为当时人名,其“王植”条云:“王植,一名王植之,南朝时人。”(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01页)然检《南齐书》卷四八《孔稚珪传》载: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撰定律章表奏之。”同传九年,孔稚珪在《上新定法律表》又载:“兼平臣王植等,钞撰同异,定其去取。”均载集撰律者为“王植”。唐初李延寿所撰《南史》卷四九《孔珪传》亦云“王植”。又《南齐书》卷四九《王奂传》有“校籍郎王植属吏部郎”,《南史》卷五七《范云传》有“时廷尉平王植为齐武帝所狎”的记载。从史源角度分析,《南齐书》成书于南朝梁,《南史》与《隋书》之《五代史志》同时成书于唐高宗,《通典》则更晚。分析以上诸条史料可以发现,除《隋书·刑法志》及《通典》外,其它均称为“王植”,而《通典》史源又出于《隋书》。并且在笔者所检正史资料中,仅有《隋书·刑法志》记载为“王植之”。故而可以推定南朝齐武帝时,撰律者应为“王植”,《通典》及《隋书·刑法志》中“之”或为衍文。又宋初司马光编《资治通鉴》,南宋王应麟撰编《玉海》,(明)梅鼎祚辑《南齐文纪》,均以集注旧律者为王植,如《资治通鉴》卷一三七:“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集定二注表奏之”;《玉海》卷六五《齐王植集注律》;《南齐文纪》卷六王植《上武帝撰定律章表》等。亦可参证。

6.《通典》卷一六四《刑法二·刑制中》(第4225页)载:“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此“三公录冤屈”应为“三公录冤局”。

按:此“三公录冤屈”令人费解,从上下文分析,当是一职官名。检《文献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同,《隋书》卷二八《刑法志》作“三公录冤局令史”,惟中华本《隋书》误将“三公录冤局”与“令史”断开。检《隋书·百官上》及《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梁武帝天监九年有诏云:“尚书五都,职参政要,非但总领众局,亦乃方轨二丞。”此事《梁书·武帝纪》有记载:天监九年四月丁巳“革选尚书五都令史用寒流”,此诏应当无误。据诏文知尚书五都令史下属机构以“局”为名,因此,“录冤局”或为“尚书部都令史”下属机构,而“部都令史”又为“三公郎”下属机构,故称“三公录冤局”,《隋书·刑法志》记载是。并且梁陈官制,以局为名者颇多。又综观此段记载,陈武帝此制原意是以门下省、尚书省及御史台三司官员共理囚徒,而“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正好构成尚书省从高到低一系列官员,于理亦合。梁陈官制中诸“局”长官多为“令”或“令史”,如《隋书·百官上》载梁官制有“尚书度支三公正令史”、“尚书正令史”,《隋书》卷一一《礼仪六》载南朝陈有“门下朝廷局书令史”。推知《隋书·刑法志》所载“三公录冤局令史”应为尚书部都令史下属“三公录冤局”长官,文意甚明。故可断《通典》“屈”应为“局”之误,此处完整官职应为“三公录冤局令史”。

7.《通典》卷一六四《刑法二·刑制中》(第4233页)载:“(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此“十五年”应为“十六年”。

按:“十五年”,《隋书》卷二五《刑法志》同。检《隋书》卷二《高祖下》云:“开皇十六年秋八月丙戌,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后行刑。”《北史》卷一一《隋本纪上》为“十六年秋八月庚戌”。又《通鉴》卷一七八《隋纪二》亦将此事系于“开皇十六年秋八月丙戌”。《通鉴考异》曰:“《刑法志》在十五年,今从帝纪。”司马光已有考证。故此“十五年”当为“十六年”。

8.《通典》卷一七○《刑法八·峻酷》(第4424页):“开皇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是后盗边粮者,一斗皆死。”此“十六年”应为“十五年”。

按:《隋书》卷二《高祖纪》、《北史》卷一一《隋本纪》载:开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以上皆斩,并籍没其家。”又《资治通鉴》卷一七八亦载此诏颁布时间在“开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十二月颁布此诏,起因正是此前合川仓粟为主典所盗。故将此事系于诏书颁布之后不妥,“开皇十六年”应改为“开皇十五年”。

9.《通典》卷一八八《边防四·赤土》(第5099页):“炀帝时,募能通绝域。大业三年,屯田主事常骏、虞部主事王君政等应召。骏等自南海郡乘舟,……”按此“大业三年”应为“大业四年”之误。

按:关于炀帝遣常骏等出使赤土的时间,《隋书》卷八二《赤土传》、《北史》卷九五《赤土传》、《册府元龟》卷六六二《奉使部·绝域》与《通典·赤土》同,均载为“大业三年”。然检《隋书》卷三《炀帝上》、《北史》卷一二《炀帝纪》、《通鉴》卷一八一《隋纪》则记载在“大业四年三月”。据《隋书》及《北史》之《炀帝纪》云:大业四年三月,“壬戌,百济、倭、赤土、迦罗舍国并遣使贡方物。……丙寅,遣屯田主事常骏使赤土”。知炀帝命常骏出使赤土起因,是该国在“大业四年三月壬戌”遣使贡方物。又检《册府元龟》卷九七○《外臣部·朝贡三》载赤土国第一次朝贡时间正是“大业四年三月”。因此,炀帝命常骏出使赤土不大可能在“大业三年”。细读上述“大业三年”记载此事诸种资料,当出同一史源,即转录或简缩《隋书·赤土传》,而且时间笼统,无有月、日,没有本纪记载详实。故,炀帝命常骏出使赤土应在“大业四年三月丙寅”而非“大业三年”。

10.《通典》卷一八八《边防四·赤土》(第5099页):“(常骏)及还,遣那耶迦随骏贡方物。……六年,还却到中国焉。”此“六年”当为“五年”之误。

按:《隋书》卷八二《赤土传》、《北史》卷九五《赤土传》、《册府元龟》卷六六二《奉使部·绝域》载:“骏以六年春与那邪迦于弘农谒帝”。与《通典》同载赤土国那耶迦王子随常骏朝贡时间为“大业六年”。检《隋书》卷三《炀帝纪》、《北史》卷一二《炀帝纪》及《册府元龟》卷九七○《外臣部·朝贡三》,隋炀帝大业朝赤土国共有三次朝贡:一次是大业四年三月,此次朝贡后炀帝随即派常骏出使;第二次是大业五年二月辛丑;第三次是在大业六年六月。从《通典》及《隋书·赤土传》上下文分析,此次赤土国那耶迦贡方物是对常骏“大业四年”出使的回访,应该是第二次朝贡,若利用南海信风冬去春回的往来时间推算,常骏大业四年十月从南海郡出发,回程恰好是大业五年春。又《通典》及《隋书·赤土传》还记载此次朝贡那耶迦是随常骏一同于弘农朝谒隋炀帝的,据《隋书·炀帝纪》载:大业五年正月炀帝自东都还京师,二月戊戌在阌乡,三天后即“辛丑”日那邪迦有可能在阌乡附近的弘农贡方物并朝谒炀帝。而大业六年三月炀帝下江都后,至同年六月未至弘农,故常骏与那邪迦不大可能“六年春”在弘农朝谒炀帝。由此可断,《通典》常骏与那耶迦“还却到中国”时间不应是“六年”,赤土国王子那邪迦随常骏第二次朝贡并在弘农朝谒炀帝的时间,当在“大业五年二月”。另大业六年赤土国第三次朝贡,时间是在该年“六月”,也不是“六年春”,此事《隋书·炀帝纪》和《册府元龟》卷九七○《外臣部·朝贡三》均有记载。

[1]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1998.

[3]李隆基等.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4]魏征.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5]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98.

[责任编辑:王记录]

2016-06-26

张玉兴(1979-),男,山东滕州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隋唐五代史研究。

K242

A

1004-7077(2016)06-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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