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飚,杨 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与司法判决相比,作为一种实践性智慧,司法调解“不仅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技术,而且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更多地承担了治理社会的功能”[1]。作为纠纷解决的权力技术和社会治理的工具,司法调解的展开离不开知识的运用,法官抑或被调解人,均仰赖于对自己掌握知识的技术性建构。但囿于双方在知识驾驭能力上的差距,以及知识本身分布不均衡的客观事实,使得双方在调解中的话语权及其带来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有所不同。显而易见,法官在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方面要比一般的被调解人更胜一筹。在很多司法调解案件中,正是这一客观表象,使得许多被调解人在与法官的调解博弈中败下阵来。强世功等人在陕北调查的“依法收贷案”恰好为此提供了解读范本。
原告为陕北沙河镇的信用社,被告为距离沙河镇30多里的一个偏僻村庄的村民老王。老王曾两次从信用社贷款,一直未还。信用社多次催要未果。直到近10年后,原告才正式诉诸司法途径。在调解过程中,高庭长等人先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利用人情面子等通行于农村社会中的日常生活知识劝说被告还贷,被告反而以各种生活知识形成的理由进行搪塞推诿,间接拒绝还贷。为促成调解,高法官使出了“依法收贷”的杀手锏。由于被告对法律知识的陌生抑或其带来的压制性力量,知识的天平瞬间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