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鑫(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论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界定标准
金龙鑫
(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自然人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现有法律对其婚姻关系只规定了结果,没有对婚姻关系的具体存续期间做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以及其他人身、财产关系的规定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基础的,立法上有必要对其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做具体规定。采用宣告死亡做出的时间作为原婚姻关系的结束时间,对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是比较合适的一种选择。
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偶;新婚姻关系
我国现有婚姻状态的结束方式主要有离异和丧偶两种,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对于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情况,其婚姻关系的确认有两大类:配偶一直未与他人结婚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由于是自动恢复,当事人被宣告死亡期间也包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其配偶与他人再婚的,不论现在该配偶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不能自动恢复以前的婚姻关系。这样就有产生一个问题: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其配偶与他人再婚的,如何确定具体的被宣告死亡人和其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现有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做出规定,也鲜有学理上的解释。概因此类事件出现的几率太小,司法实践中没有出现而无需界定,婚姻法的历次修改和司法解释都未提到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