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转让问题研究

2016-02-18 21:00:3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吴 珂(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2.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著作人身权转让问题研究

吴 珂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2.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公民。著作人身权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人身权,前者不仅具有人身属性还有财产属性,后者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可转让的。作品是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的基础和前提,作品分为功能性作品和个人作品,前者具有纯粹的财产性,体现出著作人身权的财产属性,而后者具有个人风格,体现出著作人身权的人身属性。著作人身权转让性的判断是基于作品的性质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是功能性作品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转让,如果是个人作品则不可以转让,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思想评价体系的稳定。

著作人身权转让;人身属性;财产属性;作品性质;公序良俗

一、著作人身权概述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著作人格权、作品精神权利等,在历史上,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自然法和天赋人权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创作者的人格与作品之间具有固有的人身联系,著作人身权常被理解为具有天然的人格属性。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依据大陆法系的传统,然而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早期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直到20世纪20年代,一些国家才开始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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