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2016-02-18 21:00:30焦海洋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焦海洋(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焦海洋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涉及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认定。合理使用是对于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法定限制。合理使用对于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信息的传播以及获取、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和后续创新而言不可或缺。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数字环境下或者新的技术条件下,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适应性调整、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适当解释及其适用有助于利益平衡与著作权法政策目标的实现。

著作权;利益平衡;合理使用

引 言

2015年10月16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美国作家协会(The AUTHORS GUILD)、贝蒂·迈尔斯(Betty Miles)、吉姆·布顿(Jim Bouton)与约瑟夫·古尔登(Joseph Goulden)代表其他被侵权作者诉谷歌数字图书馆项目侵权一案做出了判决,判定(1)被上诉人谷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数字化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创设检索功能且展示作品片段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2)谷歌公司向与其合作的图书馆提供作品数字复制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谷歌公司也并非共同侵权人。最终,该法院维持了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①。

本案实际上是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区分,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1]。……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