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镥权
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权利(力)之辨——以“贵阳模式”为例
王镥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最早由贵州省环保社会组织和当地政府携手共创。环保第三方监督“贵阳模式”包含两种形式:第三方环境司法监督和第三方环境行政协助监督。在该模式中,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监督者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但其中仍存在诸多的理论问题有待探讨。从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着手,分析环保社会组织在环保第三方监督“贵阳模式”中的私权利和公权利,并认识到环保社会组织监督政府和企业的权利(力)的特殊性,由此得知“第三方”监督者的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力”,环保第三方监督的兴起也反映了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在环保领域的延展。
环保第三方监督;环保社会组织;公权利;社会权力
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事后监管的传统方式,旨在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1]。社会组织(国外多称非政府组织,NGO)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已有多种模式可供参考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规定:“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但未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具体方式。贵州省民间环保组织与当地政府携手共创的“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本文称之为环保第三方监督“贵阳模式”)无疑为环境多元共治体系的制度化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