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哲,朱京安
我国就业歧视立法规制的现实隐忧与优化路径——从概念重塑到立法因应
王 哲1,朱京安2
(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天津301830;2.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就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狭义层面上,就业仅指雇佣就业。歧视概念横跨多个学科,不同学科从不同视角给予解读,法学视阈下的歧视是契合权利和人的尊严意义上的概念。现有立法对反就业歧视的理论基础、对象范围、手段以及救济途径均有所涉及,但诸如调控范围狭窄、就业歧视争议法律属性不明确以及举证责任配置规则缺失等问题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难以切实得到保障。因应以上问题,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许是最佳的路径选择。
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举证责任
就业是谋生的手段,谋生乃民众生存之道。关注就业实乃关注民生,反就业歧视则属维护民众的生存之道。从现代法治社会角度讲,反就业歧视是平等原则在社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面对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现象,重塑就业歧视概念、理性看待反就业歧视立法取得的成就以及正视存在的隐忧实属必要。存在的一切,反映在它的连贯性表现中,都是相互关联的,产生于过去的现在,孕育着伟大的未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反就业歧视立法制度的进一步优化仍将延续。
根据涵义的广度,在广义层面上,就业包括雇佣就业和非雇佣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