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雪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以维护交易安全为侧重点,忽视对欠缺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自我决定权尊重,导致他们不能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为适应国际人权新理念及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20世纪中后期,世界各国掀起了改革成年监护制度的热潮。1968年法国率先修订了监护法,瑞典、加拿大、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相继于上个世纪完成了修法运动。2008年、2011年我国台湾和韩国也进行了成年监护制度的修正,建立以保护被监护人权益为中心的现代成年监护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本文拟对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背景及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加以研究和分析,提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以期对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有所裨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居住环境、劳动条件、医疗制度等都有了极为显著的改善,高龄者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均寿命明显提高,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老龄化社会。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最新发布的预测显示,从2013年到2050年,全球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在8.41亿的基础上翻一番。这意味着,上个世纪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人口红利,将转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负担。
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促使人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老年人和身心障碍者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得到国际社会的空前关注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