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与女权——华中根据地军婚保护政策研究

2016-02-19 05:41吴云峰
关键词:革命军人女权

吴云峰

(1.黄山学院 思政部, 安徽 黄山 245041; 2.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革命与女权
——华中根据地军婚保护政策研究

吴云峰1,2

(1.黄山学院 思政部, 安徽 黄山 245041; 2.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关键词:华中根据地;革命军人;军婚保护;女权;革命话语权

摘要:华中根据地对革命军人婚姻采取保护政策,惩治破坏军人婚约行为,对军属离婚作出限制性规定,帮助荣誉军人建立家业,并通过文艺作品将军人树立为理想的择偶对象。这些保护政策稳定了军心,安抚了革命军人的情绪,是动员民众参军的重要手段,改变了乡村的择偶标准。但是,由于保护军婚维护的是革命话语权下的婚姻自由,所以军婚保护条例也成为一些地主逃避斗争的保护伞。

Revolution and Women’s Right—Research on Policy of Protecting Soldier’s Marriage in the Base Area of Middle China

WU Yun-feng1,2

(1.Departmentof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HuangshanCollege,Huangshan245041,China; 2.InstituteofSocialDevelopment,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jing210097,China)

Abstract:The Base Area of Middle China took measures to protect revolutionary soldier’s marriage, punished the acts which disrupted soldier’s marriage, laid down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for soldier’s spouse’s divorce, help disabled soldiers to marry and embark on a career, depicting soldiers as ideal partner in literature and art. The measures of protecting revolutionary soldier’s marriage defended soldier’s morale, reassured and pacified soldiers’ feeling, became an important method of stimulating the common people to enlist, and changed the standard of choosing partner in villages. But protecting soldier’s marriage was the marriage freedom under revolutionary discourse, and many landlords used marriage protection rules to escape combat.

保护军婚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所推行的婚姻自由政策的内容之一,是维护革命军人利益的重要举措。关于根据地军人婚姻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高中华、刘雪的《妇女解放视野下的军人婚姻稳定问题——以中国共产党军人离婚法为中心的探讨》(《金陵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张群的《抗战·军婚·人权——我国近代军人婚姻立法初探》(《法律文化研究》2007年刊),姜博的《论抗日民主政权的保护军婚条例》(《兰台世界》2012年12月上旬刊),岳谦厚、杜清娥的《华北革命根据地的军婚保护制度与实践困局》(《安徽史学》2015年第1期)等。这些文章对根据地的军婚保护展开了初步研究,但尚无关于华中根据地军婚保护问题的专门研究,特别是从女性诉求与革命政策互动的角度加以研究的成果更是少见。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开展研究。

一、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必要性

华中革命根据地是新四军创建的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皖江、浙东、鄂豫边区等八个根据地的总称。由于根据地军人长期在外征战,给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的交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华中解放区,曾出现有人与革命军人家属结婚的事情,影响了战士的情绪。为了使军人能安心从事革命事业,并保障军属的生活,华中根据地政权颁布了保护军婚的各种条例,对革命军人的婚姻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政策。

1949年4月5日《华中行政办事处、苏北支前司令部关于切实保障革命军人婚姻的通令》指出:

查革命军人,矢忠人民,转战各地,备著辛劳,其合法婚姻理应予以切实保障,乃最近各部队反映,发现有少数地方坏蛋及落后干部竟擅自勾诱革命军人妻室非法结合,不但有丧革命道德,抑且触犯民主法令,若不严加制止,势必影响部队干部、战士的作战情绪,造成对革命的损失。〔1〕

有鉴于此,根据地对革命军人的婚姻采取了切实的保护措施。该通令提出:

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婚姻不受侵犯起见,特决定:凡系革命军人妻室,不论已婚或未婚,在未得其夫本人同意正式宣布离婚或解除婚约前,任何人均不得与其非法结合;过去造成既成事实者,在法律上一律无效,并须追究责任;如有故违,当事人男造方面应科以刑事处分,干部中如有违犯者,更须从严加倍论处。各级政府遇有此等情事发生,应立即由县、区政府迅速处理,群众亦得检举,不受亲自起诉之限制,仰各遵照执行,并饬属一体禀遵为要!〔1〕

在鄂豫边区也发生过破坏军婚的事件,如鄂豫边区军政联合办事处曾办理过一件案子,“系一个抗日军人的未婚妻被人诱胁成婚的案件,这个案件是用公审的方式比较合理解决的”〔2〕。

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维护军属的利益。《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使抗日军人安心抗战,及兼顾妇女权利起见,特订定本条例。”〔3〕1943年11月25日颁布的《淮北苏皖边区行署训令——关于贯彻优抗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抗日军人的家属婚姻问题,应当在社会上造成尊重抗属的舆论,保护抗日军人配偶不使人霸占,抗属过去或现在受人欺侮者,应当协助解决,保障抗属的人权财权。”①制定保护军婚的条例,无论对于军人还是对其家属都是必要的。

二、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措施

1.惩治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华中根据地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此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皖江抗日根据地,1943年7月通过的《皖中参议会第一届参议员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对强迫出征抗日人员家属为婚,应予订颁严厉治罪条例保护案。办法:由行署拟定关于强迫抗属为婚严厉治罪条例,交驻会参议员常会审查后,发交各地政府机关执行。”〔4〕《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无第五条所列条件之一,其配偶另嫁者,另嫁婚姻无效。娶抗日军人配偶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条规定:“娶抗日军人有婚约之未婚妻者,其婚姻无效,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条规定:“对于第七条、第九条非法婚姻,从中说和或主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一条规定:“与抗日军人配偶或有婚约之未婚妻通奸,或和诱略诱其脱离家庭者,各依普通刑法加重处罚。”〔3〕该条例对抗属自行改嫁、与抗属结婚、协助与抗属结婚或与抗属通奸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1943年10月20日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保障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刑法处罚之,并加重其刑三分之一。一、强奸抗日军人之妻者。二、与抗日军人之配偶重婚者。三、与抗日军人之配偶姘逃者。四、与抗日军人之配偶通奸者。”①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脱离生产之抗日工作人员,犯前各条款之罪者,除依刑法关于公务员加重处刑之规定加重其刑外,并得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①对抗日工作人员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地加重处罚。

2.对军属离婚做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婚姻条例公布后,妇女的主体意识得到激发。许多抗属由于长期夫妻分居,感情无法沟通,或者生活困难,纷纷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有的借口包办婚姻或者感情不合,也要求离婚。这在物质上和心理上给抗日军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地对军属离婚做出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

《鄂豫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第九条规定:“抗日军人在出征期内已婚或未婚妻未得其丈夫同意不论持任何理由均不得请求离婚或解除婚约,但在出征期五年以上无音信生死不明者不在此限。”②并规定:“凡妨害抗日军人之婚姻或其家庭者,依法从严惩办之。”②《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放军人之婚约,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解除。一、已与他人订婚结婚者。二、证明确已牺牲者。三、三年以上无音信者。”〔5〕1945年2月1日颁布的《苏中第四行政区优抗救济抚恤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抗战军人婚姻,应受法律保障,在出征期间,女方不得请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破坏抗战军人婚姻者,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一律加重处分。”〔6〕

尽管华中根据地各战略区的优抗办法或军婚保护条例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其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就是严格限制军属离婚或解除婚约,以保证革命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第五条规定:“抗日军人配偶之离婚或婚约之解除,依下列条例行之。一、经抗日军人本人同意者。二、确实证明抗日军人在外有重婚行为者。三、经部队或其他方法证明确已牺牲者。四、在抗战中三年无音信者。五、擅自离部队在半年以上未归队者。前项第五款之规定,在诉讼期中能归队者不适用之。”〔3〕第六条规定:“无前条所列条件之一,其配偶不得离婚,其婚约不得解除。”〔3〕也就是说,除非军人本身同意或者已经牺牲,军属离婚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批准的。

3.帮助荣誉军人建立家业

华中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还颁布优待条例,帮助退伍军人成家立业,解决配偶问题。1944年1月1日颁布的《淮海区优待荣誉军人暂行条例》规定:“在淮海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娶妻成家者,得由政府拨给公地,以每人10亩为原则”〔7〕,为荣誉军人结婚提供了物质保障。1946年3月30日苏皖边区政府《关于优待军烈属及荣军工作的训令》要求:“凡无家可归及有家不得归之荣军,应进行帮助就地安家,但结婚对象应为劳动妇女,结婚后不依靠荣军生活才行。”〔5〕1946年12月苏皖边区《加强荣军工作决定》指出:“凡荣校或寄留之荣军,要求结婚,和县政府批准荣军结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象是品质好的妇女,有乡以上政府及荣军协会之证明。(2)能生产自给,不靠公家供给和公家经济帮助的。凡已回家或安家能生产自给和养家活口的荣军,各级政府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婚姻问题。”〔5〕

1946年12月,华中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苏皖边区政府《关于处理部队病员、荣军家属之决定》规定:“(一)荣军解决婚姻问题必须符合本部(府)联荣第一号决定之条件处理。(二)营以上及□□□□荣军经上级批准结婚及负照顾之责的家属,按月发给照护粮俸小麦一百廿斤(一切包括在内),干部本人之勤务员(或通讯员),应即调任其他工作,不再另行供给。”〔5〕帮助荣誉军人建立家业的措施主要有为其提供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其牵线搭桥、介绍结婚对象等。

苏北紫石县曲胡区校林乡荣誉军人邰炳金“在曹店村讨顽战斗中,腿子上带花,他是江南人,曾在地主家做小伙计,一九四○年参加革命,他在校林乡对待老百姓很和气,不打人不骂人,老百姓也把他当做一家,去年情况紧张,他是个瘸子不能跑桥,总是老百姓搀住他过,或者预早用船把他送到稳定地方去,复查中他积极参加清算,日夜不息,领导群众斗争,胜利果实自己不多得,群众评他做二等功臣,大家回忆翻身,农会代表提出,邰炳金为我们翻身,打仗带花,现在我们要帮他找个老婆,成家立业,表表报恩的心,九月初头,大家就替他找好了一个对象,廿岁,两情相愿,×日,举行结婚,村里儿童、妇女、民兵、乡干敲锣打鼓,办了大红旗子恭贺他,区署也送他亮匾,邰炳金同志笑咪咪的说:‘当新四军真光荣,要是我还在地主家做伙计,一世也娶不到个老婆,那有这样多人恭贺。今后我一定努力生产,帮助地方工作,坚决光荣到底。’”③

在沭阳,“今春四月里军分区介绍复原军人周志中同志(安徽阜阳县人,家在非解放区现在不能回家)到城西区沭河乡,该乡乡干部随时动员五亩地给他。自己参加一部分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群众对他很尊敬和帮助,生活现在很好。本月十九日指导员胡盛芳同志替他介绍老婆张氏女(刚二十四岁),当时群众得到这消息后,都热烈的赶来贺喜,送了很多鸡子、馒馒面等,小张和张大娘亲自拿了馒馒和单饼跑来贺喜,村干部仲□德积极替他找房子三间,他们当晚即结婚,周志中同志与群众亲密为一家人。”④

皖江抗日根据地在精兵简政以后,创办了纱厂和被服厂,一些女兵被安排在那里工作。新四军七师供给处支部书记丁亚华回忆:“当时的彭布组织科长和总支书记叶平还交给我一个任务:部队有许多为革命做出贡献的老同志和残废军人,年龄偏大,个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你们这里有许多女同志,你要给他们牵线做红娘,解决双方的个人问题。在组织的关心下,我先后为十几对革命战士搭上了桥,使他们结成革命伴侣。”〔8〕在根据地政府和各级干部的支持和帮助下,许多荣誉军人解决了婚姻问题。

4.通过文艺作品将军人树立为理想的择偶对象

随着优抗工作的开展,军人的地位得到提高,家庭生活也有了保障,因此,革命军人成为女子择偶的理想对象,根据地创作的许多文艺作品都将革命军人树立为理想的择偶对象。“举一个例子说吧!当‘送才郎’这出戏演出以后,乡村里掀起了很大的热潮,到处可以听到嫂子们低声地哼着‘送才郎’的歌声,不知哪一位情郎和了这样一曲‘吃菜要吃白菜心,当兵要当新四军’,年轻的姑娘更添了一段‘恋郎要恋新四兵,说出话来句句好,打起仗来次次胜。’”〔9〕

当年在苏中地区流行着一首歌,叫做《送郎谣》,由闫达作词、龙飞作曲。歌词是这样的:

东方发白晓星上,妹在房中缝衣忙,衣里上面绣行字呀,参军保田保家乡。

送郎送到打麦场,场边菊花满篱黄,朵朵插在郎襟上呀,陪我阿哥上战场。

送郎送到摆渡口,郎要过河我低头,嘱郎莫为庄稼愁呀,阿妹参加变工队。

送郎送到村子口,紧紧拉住哥哥手,轻轻说句知心话呀,得胜归来我嫁郎。〔10〕

流行于鄂豫边区的一首歌《送郎去当新四军》是这样唱的:

送我的情郎哥去当兵罗嗬,当兵要当新四军哪,打倒日本鬼保家乡哦嗬,穷人从此得安宁罗。呦呦嗬呦嗬嗬打倒日本鬼保家乡哦嗬,穷人从此得安宁哪。双手拿起红缨枪罗嗬,送给我情郎上前方哪,枪尖闪闪放银光哦嗬,吓得日本鬼叫爹娘哦。呦呦嗬呦嗬嗬枪尖闪闪放银光哦嗬,吓得日本鬼叫爹娘哦。

送郎送到小河边罗嗬,小妹有话对哥言哪,打倒日本鬼转回家哦嗬,男耕女织再团圆哪。呦呦嗬呦嗬嗬打倒日本鬼转回家哦嗬,男耕女织再团圆哪。呦呦嗬呦嗬嗬打倒日本鬼转回家哦嗬,男耕女织再团圆罗。〔10〕

这些文艺作品将军人树立为理想的择偶对象,从舆论上引导女性自愿与革命军人结婚。

三、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意义

1.维护了军心稳定,安抚了革命军人的情绪

华中革命根据地对革命军人的婚姻采取保护措施,维护了军心的稳定,安抚了革命军人的情绪,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泗南县刘台子刚过门的新娘送新郎刘发年参军,路上对丈夫说:“你放心的去吧,我在家孝顺公婆,积极生产,你走得再远,俺也等你。”〔11〕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回忆:“部队休整,妇救会的同志,给战士缝补军衣,拆洗棉被。人民对自己的军队,情同骨肉,亲如一家。平时,他们给抗日军人家属代耕代种,乃至修房垒圈,扫地挑水,无不尽力照顾。每年端阳、中秋,干部登门慰问。春节,村里的花灯、旱船,先给抗属演出拜年。抗日军人家属,受到优待、尊重,前方战士解除了后顾之忧,个个龙腾虎跃,英勇杀敌。”〔11〕保护革命军人婚姻、解决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能使革命军人安心在前方作战。

2.是动员参军的重要手段

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措施对动员民众参军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共江浙省委军委书记张爱萍在《动员广大人民到抗日战争的前线去》的报告中谈到了动员民众参军参战的方法:“发动父母督促儿子,妻子督促丈夫,姐妹督促兄弟加入抗日军,发动妇女与从前线逃回来的和偷生不愿到前线去的丈夫作斗争,妇女不嫁不愿加入抗日军的人。这样来把动员人民上前线的工作造成一种社会运动。”〔12〕

在华中九分区东南县启西区决心乡,有一对未婚夫妻,女的叫钱秀清,23岁,担任妇联主任,家住在永济河边。男的叫蒋锦斋,21岁,是个积极分子,家住在永济河东面。区里袁政委号召参军,钱秀清心里想:“没有解放军,那有今天翻身当妇联主任,这次参军要动员心腹人去。”她请指导员代写了一封信:“蒋锦斋同志:现在形势很好,我们青年再出一把劲,胜利就会很快到来,希望你们这次光荣去参军,解放全中国,那时太太平平我们再结婚,接信后抽空谈谈。”〔13〕蒋锦斋接到信后,想起去年三月初六被“还乡团”追到长江边上打得半死的情形,觉得应该报名去参军,只是有点舍不得钱秀清。他把信看了又看,觉得信上的话一句也不错,就写了一封回信:“秀清姊:来信收到,我带头参军已准备好。不过爹娘要拖尾巴,希望你帮助我打通,希望你在乡里做好全乡优抗工作,等全国胜利回来再团圆。”〔13〕

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讲到:“泗县徐大嫂,淮泗陈大嫂等都动员了自己的丈夫参加抗日军;泗南陈庄保妇救会小组长动员大儿子不成,又动员了二儿子入伍。”⑤再比如《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规定擅离部队半年以上未归队者,其配偶有权离婚或解除婚约。但在诉讼期间,如战士能归队,则该规定不适用。可以看出,华中革命根据地的军人婚姻保障条例具有约束性,目的是为了确保军人安心革命。

3..改变了乡村的择偶标准

在传统社会中,缔结婚姻论财产、门第观念很严重。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减租减息政策及土改的推行,地主的经济实力被削弱,政治上也处于不利地位。贫雇农分到土地,经济生活改善,政治上翻了身,属于掌权的阶级。因此,妇女的择偶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再一味想嫁地主富农人家。相反,某些地主家的女眷反而愿意与基层干部、退伍荣誉军人结婚,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寻求政治庇护。年轻人择偶的首要标准是要会劳动,而不是门第或财产。新四军老战士翁俊在接受笔者访谈时说:“1947年土改的时候,一些地主性命都难保,贫农也不敢要地主的女儿。在选择对象的时候,男的要求劳动力好,女的也要会劳动,好吃懒做的不要。”⑥

由于军人政治条件好,能吃苦耐劳,因而成为青年女性理想的择偶对象。涟东县的王洪英就嫁给了民兵张其珍:“涟东二区唐集乡佃户张其珍,弟兄三个,祖代种王家田。他小时候替人家放过牛,割过草,做过小伙计,在旧社会里被人压迫,被人剥削,更没有人看得起他。民主政府建立以后,张其珍就一天天进步有了认识,很早就参加了民兵。春天参军运动时候,他动员他自己的弟弟张其银,参加新四军涟东部队。因此全乡的人更尊敬他,选他当唐集乡民兵中队付。他做事吃苦耐劳,是那里民众拥护的好干部。推房(地主)王五爹爹女儿王洪英,脑筋也很开通,心里爱上了张其珍。王洪英打破了旧社会‘府门对府门,笆门对笆门’的封建思想,自己找张其珍谈婚姻大事。张其珍打头还不好意思,怕门户不相称。王洪英说:‘你嚇嚇一条汉子,还怕苦不到饭吃吗?我也能做生活。’后来两人一同到区政府登记,区政府批准了他俩结婚。又请某爹等往王家说亲,王五爹也同意了这个意见,他说:‘我也少了麻烦,替姑娘找婆家也是一付担子,这下重担放下了也好!’他俩就在上月二十六结了婚。乡里大家都谈起这事说:‘现在真文明,这样才平等。以上旧政府这话谈也不要谈。’张其珍王洪英结婚以后,和和睦睦,勤勤俭俭,一心一意,真是一对好夫妻。”⑦

四、存在的问题与偏差

1.革命话语权下的婚姻自由

抗战时期,各根据地都颁布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施政纲领和政策法令,妇女的主体意识被激发,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许多抗日军政人员在前方抗战,而广大抗属留守家中,抗属提出离婚,引起了抗日将士军心不稳。因此根据地对抗日军人的婚姻采取了保护的政策,不轻易同意抗属离婚。华中根据地二地委《妇女问题讨论意见》提出了抗属、干部家属妇女婚姻问题的解决办法:“抗属、干属妇女婚姻,一般的一定要等自卫战争结束,若果有确实证明,丈夫已牺牲,可以另外改嫁(并且征求夫家同意),战争结束,交通方便,如实在打听不出消息,可征得地方农妇会与双方家庭同意,方可另行改嫁。如果未结婚姑娘已到二十五、六岁,可征得双方家庭与农妇会之同意,可另找对象结合,但一般的需等待。”⑧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抗日军人之配偶,须呈准地方政府后方得再嫁。一、其配偶已经牺牲,持有证明之文件者。二、因战争或疾病等原因,其配偶已丧失性之机能者。三、其配偶出征四年以上毫无音信者。四、其配偶已逃亡或叛国投敌者。”①第六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抗日军人之未婚配偶,得请求解除婚约。一、未婚配偶年逾二十三岁者。二、持有对方同意解除婚约之证明者。三、有前条各款情形之一者。”①华中革命根据地的军婚保护条例既要维护军人利益,服务于抗战大局,又要体现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两难的困局。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完成的迫切任务是反帝反封建,而不是要对旧式家庭进行彻底改造。在维护革命军人利益与妇女解放之间,根据地侧重于前者。可见,此处的婚姻自由是包含在革命话语权之中的,即妇女权益不得不服从革命的整体利益。

2.被地主阶级利用,成为其逃避斗争的保护伞

华中革命根据地优待军人及保护军婚的做法虽起到了安定军心、提高战士革命积极性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荣誉军人被封建地主阶级利用,成为其逃避斗争的保护伞;有的甚至丧失了革命立场,因立场不稳而被罢免:“泗沐王集区、牌坊乡、荣军郑安业同志在这次土改中,贫雇农选他为农会主任,后来他不学进步,想同地主唐大伦小婆结婚,结婚两个月,他对唐大伦小婆一再包庇,结婚后……一天到晚也不找贫雇商讨工作,完全脱离了贫雇农。经贫修发觉后,开会作检讨,但他没有坦白,结果被罢免了。”⑨

华中局颁布的《妇女问题讨论意见》规定了妇女结婚以后的成份划分办法:“甲、嫁给雇贫农三年,可根据其本人情况,可改变其成份。乙、地主女儿出嫁于贫雇农三年者,可改变成份。这以上二种情况,所以如此规定,因为三年至五年,已改造她劳动了。”⑧这一规定意味着政治成份代替门第、财富成为择偶的首要标准,由于地主、富农的女眷可以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政治成份,这就促使她们与贫雇农结婚。

由于荣誉军人是受到尊重和优待的,一些地富的女眷也千方百计企图通过与荣誉军人结婚来改变其政治成份,逃避斗争并得到政治上的庇护。苏北兴化县地主张才高的女儿想嫁给民兵队长周锦法,以寻求政治保护:“唐港区刘文乡孙阳村,封建张才高,去年腊月里,逃上兴化当了‘还乡团长’,他家里还有一个女儿十九岁,勾引本村干部周锦法腐化,他用花言巧语,哄骗周锦法,说:‘我们打一张□单,到兴化去结婚,做个明的夫妻,你如不肯,我就不跟你(腐化),再接交(腐化)别人。’周锦法想了一想:‘爸爸是个村农联主任、自己又是民兵队长,如信了他的话,中了他的计,岂不是白白把命送到兴化去。’左思右想,转变了思想,跟手到群众大会上,诚恳坦白,说:‘今后永远不同封建女儿勾搭,险些上了当。’大家一致说:‘你能转变思想,立场算站得稳。’随后又把封建女儿带到大会上坦白处理。”〔14〕

兴化县还有个地主的女儿五丫头想通过与荣誉军人朱万荣结婚来逃避政治斗争,但遭到拒绝:“永丰区徐杨庄荣军朱万荣同志括括(呱呱)叫,值得我来向他致敬,他不上美人计,站稳立场,不做封建尾巴。桑叶庄有个逃亡封建五万庆的妹子,名叫五丫头,会同逃亡哥哥通过信,这次见到评成份,又封了五家门,她就想出了个鬼主意,跑到徐杨庄跟荣军朱万荣同志做婆娘,回头家来对我们穷人说:‘你们不能把我当逃亡,我要把家内东西装到徐杨庄去。’我们不肯,她就到朱万荣同志那里写了封信来,我也回了朱万荣同志一封信,把五丫头的根底写的清清楚楚,朱万荣同志看过后,立刻爽快的写了回信把我们说:‘既是这样的妇女我决定不要,仍交把你们贫农专门斗争,你们放心,我决不要她做老婆,更不干涉你们斗争。’现在五丫头已挨我们贫农团钉起镣来”⑩。

可见,革命与妇女解放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矛盾与纠葛。婚姻自由与保护军婚的政策都是必要的,军婚保护政策在稳定军心、保证革命最终取得胜利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在执行过程中承载了太多的政治意义,因此与预期的效果也产生了一定的偏差。

注释:

①见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1985年内部编印的《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第2册)38页、28页、28页、28页、28-29页。

②见鄂豫边区革命史编辑部1984年内部编印的《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历史资料(第三辑),政权建设专辑(一)》34页、34页。

③见孙学旺《荣誉军人真荣誉,邰炳金光荣结婚》,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GB-15-11。

④见周超《复原军人周志中,安家生产娶老婆》,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GB-016-26。

⑤见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1985年内部编印的《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第1册)185页。

⑥见2015年5月8日笔者在屯溪对新四军老战士翁俊(1927年出生)的访谈。

⑦见《张其珍结婚》,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GB-9-8。

⑧见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档案馆1984年内部资料《江苏省妇女运动史料选》334页、336页。

⑨见《乡会长郑安业与地主小婆结婚,工作丧失立场被罢免》,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GB-016-034-011。

⑩见任金章《不要封建丫头做老婆,荣军朱万荣站稳立场》,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GB-14-6。

参考文献:

〔1〕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G〕.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885,885.

〔2〕马洪武.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6辑)〔G〕.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225

〔3〕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73)〔G〕.合肥:黄山书社,2001:28,28,28,28.

〔4〕《皖江抗日根据地》编审委员会.皖江抗日根据地〔G〕.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123.

〔5〕朱耀龙,柳宏为.苏皖边区政府档案史料选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85,217-218,366-36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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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苏北抗日根据地〔G〕.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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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维骅,杨宏.干部周锦法立场稳,不上封建的美人计〔N〕.人民报,1948-04-30(2).

(责任编辑:武丽霞)

Key words:the Base Area of middle China; revolutionary armymen; protection of soldier’s marriage; women’s right; revolutionary discourse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1-0108-07

中图分类号:K265

作者简介:吴云峰(1981-),男,安徽歙县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E-mail:wyf@hsu.edu.cn。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计划项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名师工作室”(Szzgjh1-1-2018-16)

收稿日期: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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