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

2016-02-19 06:33:56阎晓磊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阎晓磊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论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

阎晓磊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摘要: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在古代各朝代中是比较突出的,例如:在恋爱方面北魏鲜卑族女性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在婚姻方面北魏鲜卑族女性享有相对的婚姻自主权,她们既有一定的结婚自主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在离婚后改嫁也是被许可且受到尊重的;在财产权方面北魏鲜卑族女性享有一定量的土地,在家庭中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为了进一步了解北魏在立法和氏族习惯法中对女性地位的保护,以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分析了北魏鲜卑族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对北魏鲜卑族女性家庭法律地位体现出的特点及其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现代社会女性权益保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促进现代女性家庭法律地位的提高。

关键词:鲜卑族女性; 家庭法律地位; 女性权益保护

0引言

公元386年,少数民族鲜卑拓跋氏建立北魏,结束了十六国长期分裂的局面,达成北方的统一,它是我国历史上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权。北魏鲜卑族女性地位比较高,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她们不仅从事社交活动而且还出现了替父申冤,替子求官等行为;而且在政治军事舞台中,表现得相当活跃,到处可见她们的身影;在经济领域,她们自己耕作;在家庭生活方面,她们有自己的主见,自由地追求爱情,与丈夫平起平坐、共同决断家中事务,世有“健妇持门户,胜一大丈夫”之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