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物检疫执法体会

2016-02-19 08:47王方明
乡村科技 2016年29期
关键词:分销检疫卫生

王方明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 453000)

基层动物检疫执法体会

王方明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 453000)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检疫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属于行政学科的执法性质。与此同时,制定了动物检疫的申报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特征。

动物检疫执法;社会认可度;申报制度

1 基层动物检疫工作配合效果理想但始终存在问题

1.1 人民群众难以正确认知检疫工作的重要作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曾经历过温饱不满足时期,当时人们对于病死动物产品也同样会将其作为美食。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很难理解不经过检疫或检疫不符合要求的动物产品严禁销售与食用这一思想,而且在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最为明显。为此,人们群众并未养成购买动物产品时索要检疫证明这一习惯,进而没有参与到检疫监督工作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为逃避检疫等提供了契机,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甚至有群众会维护不法分子,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另外,对于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很多生产经营者甚至一些政府领导,都很难深入理解动物由销售至动物产品整个过程中需要经过2次检疫的情况.所以,并不会给予相应的支持,制约检疫工作的开展。

1.2 办理违法案件的难度较大

在执法过程中,因为违法者的交易十分隐蔽;同时,染疫动物或者产品对于人体的危害存在一定的潜在性,而病害动物与产品的价格也不确定,最关键的是无法针对违法作案工具等进行严格的查封或者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无法在特定时间内获取其违法的证据,致使其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在执法办案时,还有部分群众会维护违法人员,或者是为其开具假证明,严重阻碍了办案工作的进行。

2 注重行业公关作用并提升社会的认可度

应有效地利用媒体手段,并且通过大众认可的形式进行行业宣传。同时,需要合理策划行业形象,充分展现行业的精神。基于此,应积极创建动物防疫及相关机制,对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权益。另外,还需要同卫生、工商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实现协调工作,重视统筹规划,进而实现密切配合。重要的是,建议承诺应稳妥,针对当前执行的检疫规程所能够检测的病种名录予以郑重承诺。然而,仍然需要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对动物检疫工作有深入的了解,给予动物检疫工作人员一定的支持,使其自身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受到社会的认可。同样,需要对检疫执法环境进行全面优化,保证公共卫生,进一步促进畜牧行业的发展[1]。最后,应消除影响检疫工作人员的负面因素,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检疫工作的认知程度,全面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这一传播途径,播放检疫规范程序的宣传片。

3 基层动物检疫的申报制度尚未完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过检疫并合格的动物产品,在其达到目的地以后,需要直接在该地区实现分销的,需要货主向输入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但是,这一程序是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的。其中,换证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几点:①提供原始且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保证检疫的标志是完整的,而且证物相吻合;②应保证产品处于国家标准保质期范围内,并且不存在腐败或者变质的情况[2]。

而对于批发商来说,当购进检疫合格动物产品且到达目的地以后,将其中部分直接分销,同样在分销之前申请换证。对于剩余动物产品一定要进行贮藏,并且继续进行分销。然而,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且达到目的地以后,经过储藏仍需要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那么货主则需要向输入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重新申报检疫。但是,对于入库的合格动物产品需要继续分销,并重新申报检疫且要缴纳相关费用,这是批发商所不能接受的。所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工作的开展。为此,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日期与厂家等进行全面检查,针对不具备检疫证明或标志的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

[1]陈学云,范红萍.浅谈基层动物检疫执法体会[J].兽医导刊,2014(14):14,15.

[2]张元兵.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几点体会[J].中国动物检疫,2010(11);10.

S851.34

A

1674-7909(2016)29-54-1

王方明(1983-),男,硕士,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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