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小峰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将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理念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结合,而遵从作为最高规范和信仰的宪法,无疑是法治架构最重要的基石。人权写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是中国寻求实行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发展。刑事法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其人权状况与水平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尤其是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显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国家公布此数据是为了表明人权司法保障的成果与决心,但这个数字足以令人心有余悸。显然,对我国刑事法视野中的人权保障进行审视、诊查存在着迫切性。
一、刑事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法这个概念,我国法学界尚没有通用。从内容上看,刑事法大体上应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刑事侦查学以及犯罪学。也就是与犯罪有关的法律及相关学科,都可以纳入刑事法的范畴,但本文的探讨仅仅涵盖“刑”字号的部门法,主要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体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刑法是静态的,必须由刑事诉讼法通过动态的诉讼程序来实施和运作,它们在整体上具有一致性与内在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