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的思考

2016-02-26 15:31杨海宁李小丽
学习与探索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财产性居民收入经营性

杨海宁,李小丽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28;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城镇化进程中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的思考

杨海宁1,李小丽2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28;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财富不断积累,居民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互为依托的关系,如何在居民正常工资增长的基础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将成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目前,财产性收入在黑龙江省居民收入结构中呈现出发展速度快、增长潜力大、所占比重上升、与经营性收入同步性强的发展现状。然而,黑龙江省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农民相关权益受损、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制约着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收入,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理财产品,加强政策落实、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四项措施可以促进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东北振兴;城镇化;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可支配收入;黑龙江省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黑龙江省经济企稳向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作为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黑龙江省如何在此轮经济体制改革中,增加居民收入、优化发展环境、增加高端人才吸引力将成为提升经济创新发展能力的关键。就居民收入而言,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财富不断积累,居民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互为依托的关系[2],如何在居民正常工资增长的基础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将成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现状

1.居民财产性收入上升空间大。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1 341元,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8%,低于全国平均值4.0个百分点,低于财产性收入占比最高的北京10.6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4.1%,较2014年下降2.8个百分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全国排名第28位。近年来,虽然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与全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导致黑龙江省与以财产性收入为主要来源形式的高收入地区的差距明显。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 203元,全国排名第30位,排名较2014年后移3位,仅高于甘肃省436元。相较于其他省份,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论是与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相比较,还是与全国其他地区居民收入相比较,都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相较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状况,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状况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这主要得益于农业大省和商品粮基地的优势。农业资源丰富、绿色农产品品牌化战略的成功实施为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黑龙江省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农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黑龙江省农民经营性收入也获得了快速增长。2015年,黑龙江省农民可支配收入11 095元,接近全国平均值,全国排名第13位,其中财产性收入525元,是同期全国平均值的2.1倍,位居全国第6位;家庭经营性收入7 050元,是全国平均值的1.6倍,全国排名第2位。随着《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示范区》工程的逐步推进,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将会表现出快速上涨的态势,其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会逐渐上升。

2.居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3—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2.6倍,年均增幅21.9%;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了34.3倍,年均增幅285.5%。从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来看,财产性收入不仅高于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还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速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14.0倍。2003—2015年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均值0.3个百分点,与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受粮食产量和农业产业化影响较大,不及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明显。2003—2015年,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速起伏不定,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基本在5%左右。12年间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了2.7倍,年均增速24.4%,高于同期全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平均增速。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全国平均值的绝对差额也由2003年的73元扩大至2015年的273元。

3.居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表现出很强的同步性。2003—2015年,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是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中增长最快的部分,也是同步性最强的两项收入。200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有所减慢,约为21.1%,同期居民经营性收入也降至19.4%;2005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升至58.6%,居民经营性收入的增速也升至40.6%;2006年,两者又出现了同步下降的趋势。在农村地区,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也表现出很强的同步性。2010年,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速由负转正,达到42.8%时,农民经营性收入也由5.2%增至18.5%;2011年,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速继续升至58.5%,经营性收入也增至21.2%;2012年,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速有所放缓,降至6.4%,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也同步下降至13.6%。这种很强的同步性是由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财产性收入依附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变化取决于经营性收入的变化[3]。财产性收入是由资产所有者依靠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投资而获得的收入,而这些动产或不动产的投资往往构成了企业运营的资本或者厂房设备,是企业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当实体经济繁荣,企业经营者获得更多经营性收入时,资产投资方便能从中获得更多厂房租金或者资产收益等财产性收入;反之,当企业不景气经营性收入下降时,必然会导致厂房设备利用率降低,引起资产闲置、租金下降,从而导致资产出租者的财产性收入降低。另一方面,财产性收入是经营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最基本的资产投资,经营性收入的获得也无从谈起。由此可见,财产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是相互依赖、互相促进的关系,当居民财富增多、财产数量增加时,这些资产在为居民经营性收入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为居民创造了更多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和机会。

4.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上升。2003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38元,仅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6%,2003—2015年,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4.9个百分点,实际增加额达1 300元。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是2003年财产性收入的35倍,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城镇居民其他类型收入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则表现出有升有降、曲折上升的特点。2005年,黑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231元,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3.8%,比2002年上升了1.5个百分点;2015年农民财产性收入为525元,比2014年实际增加了13元,增幅2.5%,在农民收入中占比4.7%,较2014年下降0.2个百分点。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黑龙江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不仅高于同期居民其他类型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且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对黑龙江省居民收入的贡献率在逐年上升。

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1.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2003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6 679元,工薪收入4 489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 793元和1 921元,全国排名第28位和第31位;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24 203元,位居全国第30位,较2003年后移2位;工资性收入14 372元,位居全国第30位,两项收入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 992元和4 965元。12年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与全国的差距分别扩大了5 199元和3 045元,相当于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与全国的差距分别以年均24.1%和21.5%的速度在扩大。

2003—2015年,受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示范区》陆续推进影响,黑龙江省农民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获得了较大幅度增长。2015年,黑龙江省农民经营性收入7 050元,占比63.5%,全国排名第2位;财产性收入525元,占比4.7%,全国排名第6位。但是受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的拖累(2015年,黑龙江省农民工资性收入2 247元,全国排名第26位),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由此可见,所占比重较大的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缓慢增长,不仅影响了居民收入的增加,也阻碍了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进一步增长。

2.金融理财市场不够完善。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黑龙江省金融理财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金融理财市场不够完善。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后,各种P2P、O2P融资平台的出现,“借贷宝”“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良莠不齐、层出不穷,令许多城镇居民眼花缭乱、无所适从[4]。由于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对其规范约束,这让许多小额信贷投资理财公司有机可乘,致使投资人受损的风险大增。而在黑龙江省广大农村地区,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状况更加不容乐观。改革开放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以来,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各商业银行普遍收缩了在收益率较低的农村地区的业务版图和范围,而将主要精力及新开设的网点都放在了城镇地区,导致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及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从而形成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投资信贷门槛高、金融理财产品少的状况,这对于经济发展落后、急需金融输血的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无异于雪上加霜。

3.农民相关权益受损。由于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理财市场发展不足,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农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即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强制拆迁、低价征收的事例屡屡发生,导致农民相关土地权益严重受损。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黑龙江省目前采用的形式主要有转让、租赁、转包、代耕代种、互换及公司+农户等形式。在流转过程中,大部分农民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内容简略、责权利不明、手续不完备,极少有农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少具有说服力的法律合同,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农民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土地流转服务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不完善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4.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目前,黑龙江省以城镇居民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医疗、养老保险、最低收入保障等措施,没有做到全省统一,没有涵盖广大的农村地区。许多实现了“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在拥有了城镇户口以后,虽然身份实现了从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化,但是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困难重重[5]。目前,在以城镇居民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边缘位置的绝大多数农民不能享受到诸如城镇居民享受的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进而导致农民在抵御风险能力有限、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极大地抑制了农民的投资愿望,影响了农民的投资选择,进而减少了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数量和途径。

三、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1.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收入。黑龙江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要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实现居民增收并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首先,转方式、调结构,促进黑龙江省经济企稳向好健康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压缩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找准定位,以“一带一路·龙江丝路带建设”为出发点,积极拓展对俄贸易,积极打造黑龙江省作为对俄贸易桥头堡和纽带的作用。经济发展作为财富的源泉,只有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蛋糕”做大,才能普惠全省民众,才能增加居民收入[6]。其次,增加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工薪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工薪收入作为低收入群体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居民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比重。长期以来,黑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过高,这固然有助于资本的积累和形成,增加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动能和潜力。但过高的公共预算收入,严重挤压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阻碍了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步拉大了黑龙江省与发达地区城镇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再次,建立最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归根结底,经济的发展要依靠人民,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了人民,要让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要让更多群众在经济发展中有获得感,这就要求建立随着经济发展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最后,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转移支付比重,降低生活成本,着力提高居民可支配性收入。

2.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理财产品。丰富完善的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助推剂和润滑剂,是经济大动脉的血液。积极稳妥地推进黑龙江省金融体制改革,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建设,不断丰富理财产品,加快发展保险产品、证券基金、信托产品和各种银行理财产品等,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7];有序推动国企改革,加快地方政府债转股工作力度,在大力发展股票交易市场、大宗农产品期权、期货交易市场的同时,拓宽居民投资理财渠道,使更多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探索公共项目等债券融资市场建设,逐步放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国企垄断投资领域、公共设施建设领域;加强不同种类金融理财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民众各项合规财产性收入不受侵害。这样一方面,可以激活市场竞争活力、缓解公共项目财政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宽居民投融资渠道,分流房地产市场投机资金的热度,在为中国高房价降温的同时增加广大民众的财产性收入。

3.加强政策落实,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额外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政策。这是继党的十七大“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八大“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之后的又一政策亮点和实质性举措,是中国继“两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又一次重大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8]。

黑龙江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在有序推进农业人口转移的过程中,要以“三权分置”实施意见为指导,切实落实和保护农民的各项权益,加强政府引导,及时公开地提供土地流转所需信息,逐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在保证产权交易双方信息公开的同时,使各方权益得到保障,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增加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而来的财产性收入。

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长期以来,教育、医疗、住房成为压在人们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中国城乡居民的储蓄率高达70%,有钱不敢花,以备不时之需,这表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不敢进行资产等方面的投资。因此,黑龙江省应逐渐增加公共支出,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障覆盖面,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农民养老靠地的落后局面,让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其可以大胆地进行金融资产方面的投资,增加农民群体参与资本市场的行为,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市场的投资,并能够从这些资产投资中获得财产性收入。

[1] 黄群慧,石颖.东北三省工业经济下行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学习与探索,2016,(7).

[2] 吴鹏,常远.基于城镇化和产业结构的城乡收入差距分析[J].商业研究,2016,(2).

[3] 田霖.我国金融排斥的城乡二元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1,(2).

[4] 叶伟超.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以华东七省为例[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5] 李实,魏众,丁赛.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J].经济研究,2005,(6).

[6] 夏荣静.增加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66).

[7] 贾康,孟艳.我国居民财产分布差距扩大的分析与政策建议[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4).

[8] 陈建东,晋盛武,侯文轩,陈众.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J].财贸经济,2009,(1).

[责任编辑:房宏琳,曾 博]

2016-10-20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有效供给研究”(16JYB21);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县域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研究”(16026)

杨海宁(1982—),男,博士研究生,从事产业经济学、规制经济学研究;李小丽(1961—),女,研究员,从事居民收入、农村金融研究。

F126.2

A

1002-462X(2016)12-01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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