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利器保荆楚水土安全

2016-02-27 08:14
学习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水利部门实施办法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是一项事关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工作。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办法》是湖北省情与法律约束的现实需求

《水土保持法》及实施办法的颁布经历了这样几个过程:一是199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水土保持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二是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是2010年全国人大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修订;四是作为配套法规,我省分别于1994年和2015年分别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的《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我省出台《实施办法》,有其特殊的意义。一是水土保持意义重大。我省水土流失重点区域主要在丹江库区、三峡库区和革命老区,而丹江库区是南水北调的核心水源区,三峡库区和革命老区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永葆母亲河生机活力、服务革命老区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二是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前面已经讲到,全省水土流失量目前仍有3.69万平方公里,按照目前的治理进度,消化这些存量就需20年,加上近些年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日趋增多,新的水土流失也相继增加。三是监管手段不够完善。面对繁重的治理任务,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还存在着社会参与性不够、法律权威性不够、规划严肃性不够、监测科学性不够、治理系统性不够等诸多问题,监管手段和能力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巩固和提高。四是现行办法亟需修订。我省现行《实施办法》是1994年制定的,尽管在过去的20年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与新修订的上位法有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因此,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为此,从2011年起,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水利厅就着手开始了《实施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2015年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报省人大。随后,省人大根据立法计划和安排,广泛开展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完善等工作。十易其稿,《实施办法》终于在2015年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实施办法》的颁布出台,适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体现了上位法新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新期待,《实施办法》的颁布出台,为湖北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可持续优化、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湖北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入了法制保障、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

二、《实施办法》突出强调了“八个强化”

《实施办法》共29条,对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不作重复表述,而是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通篇体现了“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的特点。核心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八个强化”。

(一)强化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责任,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三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四是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包括要求加强组织宣传、水土流失调查、监测预报、审批验收、补偿费征收、预防治理、违法查处、培训推广等。

(二)强化了规划的引领作用。一是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确定水土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布局以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主要指标,经本级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性规划时,编制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充分论证。三是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应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强化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实施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实行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补偿、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复的原则,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强化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

(四)强化了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措施。《实施办法》对25度以上陡坡种植农作物作了详细的规范,确立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水土保持技术路线,特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安排专项治理资金,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长期规划。

(五)强化了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办法》一是明确在6种情形下,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而且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五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二是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要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构建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保障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水土保持监测公告。三是各级水保监测机构要加强动态监测,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七)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强化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在《水土保持法》基础上增加了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内容,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直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增强了可操作性。比如,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动湖北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

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美丽湖北,水利部门重任在肩、责无旁贷。下一步,全省水利部门将以《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全面推动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为生态美丽湖北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办法》的出台,既是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级水利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从依法治水管水的高度、从履职尽责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抓早抓实抓好。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水利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明确责任人员具体抓。要明确宣贯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经费和人力,精心组织,有序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社会基础。为宣传好《实施办法》,我厅已经制定了具体方案,于1月28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于近期相继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湖北水利网、湖北水土保持网开辟专栏,在湖北卫视、湖北垄上频道、武汉地铁电视和《湖北日报》、《中国水利报》等媒体开展专题报道、播放公益广告。下一步,各级水利部门还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短信、微信、杂志、标语等媒介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实施办法》的精髓和实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以此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提高遵守《实施办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完善配套法规,健全制度规定。《实施办法》是结合全省实际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各市州县区乡镇,还要进一步完善和配套。各级水利部门要对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办法》,对现有的相关配套法规进行清理,并报请当地人大、政府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要围绕落实《实施办法》确立的划分水土流失区域、完善水土治理措施、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鼓励民间投资等事项,及时推动出台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为《实施办法》有效落实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支撑。

(四)加强沟通协调,寻求重点突破。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力求在《实施办法》规定的一些关键点上取得突破,推动法规全面落实。比如,建立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政府主导、水利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水保监测能力建设,争取各级人大对《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等等。

总之,全省水利部门将以担当的精神、扎实的作风,积极推动《实施办法》准确、全面、有效的宣传贯彻,为美丽湖北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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