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下的亲情冷暖

2016-03-01 02:59:34郑连根
同舟共进 2016年3期

郑连根

商鞅变法时曾颁布过一项法律,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思是一个家庭如果有两个成年男子却还不分家的,就要交纳双倍的赋税;还有一项法律,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内息”,意思是你们父子兄弟不但要分家,还不能居住在同一屋檐下。这两项法律彻底摧毁了大家族,让成年父子必须分家和分散居住,以鼓励百姓之间互相监督、告发,便于国家对百姓的控制。这些做法对道德文化乃至朴素的家庭亲情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后世的家庭关系,尤其是秦汉两朝的家庭关系影响甚巨。

汉代的贾谊在《新书·时变篇》说:“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锄杖帚,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儿子长大了一定要分家,这也就罢了,老爸、老妈到儿子家借个锄头、扫帚之类的都不愿意借,婆媳之间,一言不合,立马反目成仇——人情冷漠竟到这种地步。秦朝直接脱胎于战国时的秦国,其意识形态、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都继承了商鞅的衣钵。不幸的是,汉朝建立之后,萧何制定的新法典也沿袭了秦法典,这套法律体系叫做“秦汉旧律”,一直延续了五百年,到三国的曹魏时代才正式废止。

一套刻薄寡恩的法律体系如此长时间地运用,势必造成负面影响。反映在家庭关系上,便是汉代初期的家庭关系依然像秦朝一样,充满了功利主义色彩,而绝非儒家所倡导的那样温情脉脉、父慈子孝。……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