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伦理学的内在规定性——评阿格妮丝·赫勒《个性伦理学》

2016-03-01 11:04王思楠
学术交流 2016年3期
关键词:赫勒规定性偶然性



·著作评介·

个性伦理学的内在规定性
——评阿格妮丝·赫勒《个性伦理学》

王思楠

《个性伦理学》是赫勒道德理论三部曲的其中一部,她在这本书中揭示并详尽阐释了她最终的道德诉求,书中的思想观点也是对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和实践观的继承和发展。

一、内在规定性之热爱命运。 “热爱命运”一词是赫勒借用尼采的一个术语,所要表达的是一种对异化的扬弃。在赫勒看来,现代人都是具有双重偶然性的人,即出生的偶然性和成长的偶然性。因此个性伦理学首先就要求主体必须是“选择他自己或她自己”的个体,将偶然性转化为命运。这里说的“热爱命运”是对传统的、对命运既有安排的反叛。赫勒认为,正是因为尼采对个性伦理学精神——做真实的自己的坚持导致了他和瓦格纳的决裂,而“做真实的自己”体现的就是成其所是、对命运的遵从,即热爱命运。没有热爱命运的鼓舞就会丧失个性伦理学的精神,就不能成其个性伦理学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热爱命运也构成了赫勒个性伦理学的第一内在规定性,是其他内在规定性的基础。

二、内在规定性之坚持真理。 赫勒通过三篇对话,借他人之口对“坚持真理”这一规定性进行了阐释。赫勒在这里所强调的“坚持真理”是建立在第一个规定性——热爱命运的基础之上。“真理”就是你自己选择的那种道德哲学,而个性伦理学的主体要做的就是坚持自己的真理,在这里真理既是相对的,也是绝对的。赫勒的个性伦理学强调的是人性的解放和人的自由以及对个体选择的尊重。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不可能也不必要将人们的价值观、伦理道德观统一起来,而是应该尊重每一个现代人对各种“个性伦理学”的选择。每个个体所选择的“个性伦理学”就是自己的真理。作为具有个性伦理学精神的个人都必须坚持自己的真理,才能走上通向命运的道路,成为一个好人。

三、内在规定性之实践智慧。赫勒在前两部分阐释的热爱命运和坚持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引申出了个性伦理学的第三个内在规定性,即实践智慧。赫勒所强调的实践是在具备热爱命运和坚持真理条件后就要通过实际行动坚定的走向你的命运。但是在这段通向命运的旅程中有一样不可或缺的东西,即智慧,具备了它才能成为一个好人。赫勒在这里所说的“智慧”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智慧,即崇高、美和爱的化身,这种智慧是使人成为好人的真正力量。只有当一个人爱他所选择的他自己的一切时,才是“传统术语上的审美的人物”,才是美的和崇高的。赫勒认为“爱”是更接近于幸福的,是一种快乐的情感,是对存在的爱,是一种美的关系。崇高、美和爱这些智慧的生命来源是在实践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内在的紧密而又和谐的关系汇聚了个性伦理学所必需的实践智慧。

就此,赫勒通过对个性伦理学三个紧密相关的内在规定性的阐释,为我们回答了“好人存在——他们如何可能?”这一问题。《个性伦理学》展示的核心精神即对人性解放、自由以及幸福的强烈渴望。为了表达“个性伦理学”的精神,与以往哲学著作的体裁不同,在这本著作中,赫勒采取了三种体裁形式,分别是讲座、对话和书信的形式。这种书写方式与赫勒个性伦理学所要表达的精神高度契合:为了倡导个性的自由,赫勒要给予他人言说的权利,使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机会。在书中赫勒没有以哲学家的角色来阐述个性伦理学的内在规定性,而是通过讲述诉求的故事让人们去感悟。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其说赫勒的个性伦理学是一种道德哲学理论,毋宁说是唤醒现代人自我意识的诗意吟唱。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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