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是父亲亲生的, 私生女索要继承权败诉

2016-03-01 02:07
分忧 2016年2期
关键词:父子关系审理被告

[案情]冯兰称自己与被告人冯洁的父亲冯强系父子关系,冯强去世,自己有权继承其一部分财产,但被告冯洁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冯兰手中只有一份自己母亲与冯强签订的《抚养协议》,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强系父子关系。经审理,冯兰无权继承冯强的遗产。

原来,冯强去世后,自称是冯强儿子的冯兰向冯洁索要继承财产。冯兰称,冯强当年非婚生下了他,冯强去世,自己作为其亲生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冯强去世时留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产一栋,冯强除原、被告外没有其他继承人,原告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冯兰将冯洁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冯兰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强系父子关系。冯兰只提供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内容:“现就双方之子冯兰抚养事宜,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孩子冯兰由女方李某(冯兰母亲)、男方冯强(孩子父亲)有权参议冯兰的生活教育问题;2、自2011年1月起冯强通过银行汇款每月向李某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直到孩子长大成人参加工作。”

原告冯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冯强房产的一半。被告冯洁辩称,冯强只有被告一个女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协议中“冯强”并非父亲的签字。亲属关系认定的法定形式应是由派出所、居委会等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故原告不能证明其父子关系。

经审理,根据法院从房管部门调取的资料显示,该房产已于2004年转卖给他人,并非冯强的遗产,故原告要求继承该房产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原告也不能证明其与冯强之间的亲子关系。故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就本案而言,原告冯兰主张其与冯强系父女关系(非婚生子),却没有出具有力证明,被告冯洁也否认这一事实,原告应先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与冯强系父子关系,依据确认之诉的结果再决定是否提起继承之诉。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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