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回应

2016-03-06 19:33:53王肃之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王肃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网络社会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回应

王肃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要:网络社会著作权刑法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包括营利目的要件的问题、实行行为扩大的问题、帮助行为扩大的问题。为回应上述问题,刑法需要在立法上重新审视“营利目的”要件,完善其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的规定,以共同推进网络社会著作权刑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社会; 营利目的;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一、网络社会发展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变迁

根据CNNIC最新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8.8%,较2014年底提升了0.9个百分点。①在网民数字飞涨的背后,是互联网从根本上再构人们生活方式、再构整个社会结构的历史进程。郭玉锦、王欢编著的《网络社会学》一书认为网络社会的特征包括跨时空互动性、去中心化、信息共享、沟通中的过滤性、兼容性与张扬个性。[1]上述特点并非都与犯罪行为相关联,其中跨时空互动性、去中心化则是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跨时空互动性

这一特征是互联网时代微观特征的集中表达。经由网络,人们可以在网络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多种有效的交流和互动,而且其深度与广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由于沟通的便捷,网民与其他网络参与主体之间的交互愈加频繁;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中虽然交流“缺场”然而信息却是一直在场的,往往会在网民之间产生跨时空的交互影响,这在现实社会中是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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