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卫
(浙江工商大学 杭州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我国牵连案件并案侦查管辖的冲突与协调
孙红卫
(浙江工商大学 杭州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牵连案件是指基于一人所犯数罪、多人所犯一罪或者多人所犯数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立法者又因其犯罪主体、危害行为或者结果等方面的特点将其分别划归不同机关管辖的案件。牵连案件的管辖冲突存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不同阶段。侦查阶段的管辖权冲突主要出现在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职职务犯罪与公安机关管辖的非公职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牵连的场合。对于各类与公职职务相牵连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其与被牵连的非(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确定解决侦查管辖冲突的前提和条件,归由同一机关并案侦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协调机构、优先管辖原则、并案程序、救济手段在内的侦查管辖协调机制。
牵连案件;并案侦查;管辖冲突;协调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侦查管辖的案件范围*即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四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和破坏选举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