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君君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自然资源特许使用适用范围的限制及其标准
欧阳君君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即国家将自然资源使用权授予公众。它与自由使用、习惯使用、一般许可使用构成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在实践中,自然资源特许使用的适用范围过广,不利于公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保护,导致了自然资源使用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现象。为此,应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解为公法上的所有权,设定自由使用、习惯使用、一般许可使用优于特许使用的标准,使政府在实施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时保持一定的谦抑性。
自然资源;特许使用;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种许可行为在学界一般被称为行政特许。该规定是我国特许使用(特许经营)制度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在自然资源领域,尚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了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制度,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等。可以说,特许使用成为我国自然资源配置使用的基本途径,为保护生态平衡、增进国家财政收入、实现资源使用上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自然资源的特许使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的事例,荦荦大端者如气候资源勘测是否需要经过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