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锐
我国行政法回归“行政”的探究
黄锐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我国现行行政法主要是建立控权论基础上,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保障公民的权利。但现行行政法的发展已缺乏更多的后继动力,开始落后于现实需要。我们应该让行政法回归“行政”,实现行政法的转变。
行政法;控权论;行政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方面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治方面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由于市场经济天然地要求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加之我国社会大众恐惧于文革中国家权力的滥用,改革开放后行政法“趁势而起”,以《行政诉讼法》为起点,我国相继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重要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治突飞猛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1]
目前,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主流观点为“控权论”。在上述理论的主导下,我国行政法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进行展开的。行政法的法律目的被认为是通过对行政权行使者的控制,保障相对人的个人权利,使个人自由和权利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在法律价值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混同,几无本质区别。在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近30年的时间里,现行行政法强调行政权的有限性,要求行政权的运行正当,强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顺应了时代需求,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