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2016-03-08 00:55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 凤 利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关 凤 利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就是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引,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核心要义鲜明指出了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由谁领导、用什么样的制度作为保障、以什么样的理论作为指导等根本性问题。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

从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部署,表明党的依法治国思想不断取得新飞跃,引领着党的依法治国实践不断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及其核心要义做出了科学界定,为今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首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为社会有序发展和人民充分当家作主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所积累的最主要成果。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功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实践。探索虽然艰难,但其历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和物质基础。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和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实践奋斗、理论主张和制度追求的本质体现。

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开辟和发展都是在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执政党领导下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近些年来,有些人极力宣扬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企图否定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向。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党的指导思想和优良作风,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都决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不但要使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共同推进,而且要实现国家、政府和社会一体化建设;不但要使国家的各种机关和组织依法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而且要使法治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方面建设之中。所有这些,都只有发挥中国共产党顶层统筹、全面协调的领导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社会其他各方面建设、各方面工作全面同步推进。

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沿着正确道路运行,党的领导只有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才能实现科学化、民主化。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进行治国理政,是党的执政实现方式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其领导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治国理政,执掌国家政权的基本方式就是依法执政。这在客观上决定了要把依法治国方略同依法执政方式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党才能正确处理与国家机关、统战组织的关系。党的领导作用,是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各级统战组织来实现的。我国的国家机关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就是人民政协。这就要求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遵照章程履行职能统一起来。依法执政,党才能使人民的权力得到保障,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党中央多次指出,党的领导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实现人民的利益。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权力和利益的保证,党作为人民的一部分也必须遵守。这就要求把党领导人民立法施法同党依法遵法统一起来。

党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有效发挥领导作用,要善于借助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国家、政府和社会进步,全面实现治国理政的目标。实现党的领导,从领导的内容上来说,就是党的主张在国家工作中的贯彻。这里所说的党的主张,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和政策。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才能在国家工作中得到贯彻。因此,党必须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的领导能否真正实现,主要取决于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因此,党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领导人员,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的领导并不是一切由党去做,而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施的。对于党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党代政”倾向,中央早就作过多次批评。因此,党必须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同党和国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集中制,目的是维护全党全国的团结统一,其中最重要的是维护中央权威。因此,党必须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社会制度是决定一国法治本质和法治方向的根本社会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创造了鲜明的价值指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方向迈进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反映了现阶段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基本政治制度构成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所有制的关系体系,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体制规定。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相应的法律规范,相应的法治实施、监督和法治保障等基本要素,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法规体系。从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关系看,任何法律体系都是一定的社会制度的反映,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作为根本基础的。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制度,就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一定的规矩,这就必然把这种社会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建立起法律规范体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最大规矩,它是统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集中体现。为了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统治阶级不但要建立起法律规范体系,还要建立起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人民为了维护这种社会制度,必然以这种社会制度作为根本基础,建立起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在内的法治体系。

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以及体现这一根本制度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行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体系保障。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又无时不刻地捍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具体化的实践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性、实效性和优越性。任何国家的法治体系,从根本上说,都是维护一定的社会制度的。维护了一定的社会制度,就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当然,在国家的法治体系中,有些规范和措施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具体利益的,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社会成员的具体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社会成员的具体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不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连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也会受到冲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选择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紧紧围绕以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进行,以捍卫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党内法规体系保证了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领导的正确性,这种法规体系同样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又从根本上保障了这种法治的实现,在我国当然也是这样。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和监察权)。与西方“三权分立”不同,我国实行“议行合一”制,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主体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制度体现,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实施、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保障了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合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点,保障了这些区域始终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城乡基层的全面落实。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物质保障。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体制,从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上保障了依法治国要求的全面推进。

党的十八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不是独立于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之外的,而是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是国家的行为规范,是一定的社会制度的法律体现,它以法的形式和手段肯定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制”这个概念,就表明法律也是制度,是法律和制度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由根本大法即宪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组成的法律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治思想,形成反映实践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总结了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特别是总结了依法治国的新经验,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作为实践的反映和理论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高度概括了法治在推进党的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和国家制度性质的重要表达方式,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鲜明界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总要求、根本目标和总体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直接学理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核、基本要求和基本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和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是党治国理政能力提升的反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特别是从目标或目的、条件或路径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1]45;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或组成部分即 “五个体系”;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即完备、高效、有力、完善、严密。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基本规范和总体要求,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提供了基本依循。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生成和发展的学理支撑。所谓学理支撑,就是在科学原理上提供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阐明的关于法治体系在社会全面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的基本原理,关于依法治国遵循的基本原理,关于在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的基本原理,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行提供了最根本、最直接的学理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基本原理,关于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基本原理,关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的基本原理,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践的基本原理,关于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的基本原理,关于政府是执法主体的基本原理,关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理,为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宪法法律不可凌驾的基本原理,关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实施和践行中的主体地位的基本原理,关于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基本原理,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理,关于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原理,为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党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生成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立中的领导地位的基本原理,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本原理,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理,为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形成提供了学理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理,关于党内法律规范是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化的有力保障的基本原理,关于党的依法执政和国家依法治理同步发展的基本原理,为提升党的治国理政法治化水平提供了学理支撑。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法治基本问题的系统阐述为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科学指导。只有牢牢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精髓,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精神,才能在解决各种各类实际问题中彰显法治的实践价值。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立法问题、司法问题、执法问题、监督问题、守法问题等现实问题,只有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作用,运用其中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才能正确地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行动指南,才能提高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法治观念。当前,党内主要是领导机关内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这些现象,影响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进行。只有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切实加强法治教育,才能提高全党全国人民的法治观念,从思想认识上保证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2]7-12。

[参 考 文 献]

[1] 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 冯彦君.关于“法律信仰”的遐思与追问[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责任编辑:秦卫波]

Core Essence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Road Governed by Law

GUAN Feng-li

(School of Marxism,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Abstract:Adhering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adhering to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system and implementing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theory of law is the core essence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Road governed by law.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guarantee and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system is 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and system assurance which the theory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legal system is the theoretical guidance,academic support and action guide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legal system.

Key words: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the Road Governed by Law;Core Essence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2-0106-04

[作者简介]关凤利(1974-),女,河南淇县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RK014)。

[收稿日期]2015-04-23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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