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探究

2016-03-09 06:35:12汪添吉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2期

汪添吉

【摘 要】 伴随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针对现行制度下生态利益损害救济存在的障碍,本文认为,在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的损害救济功能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生态利益的独立地位,确定损害量化标准,重视事前救济。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生态利益损害;救济机制;障碍;完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状况越来越恶劣,环境侵权诉讼越来越普遍。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类环境侵权纠纷,传统的环保救济机制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进而影响人们的健康安全与生活质量。

针对生态利益的损害,有两种救济方式,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主要表现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强调以惩罚手段使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而生态利益受害人并不能直接从中获得等价补偿,所以过度依赖于公力救济不能有效平衡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与个体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1]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环保公力救济的渠道并不畅通,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公诉主体;其二,环境监管部门和检察院的起诉具有严重滞后性,直接导致了生态利益损害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更谈不上预防,公力救济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

生态利益损害公力救济的渠道不畅以及滞后性,决定了私力救济存在的必要性与现实性。民事侵权责任是典型的私力救济,通过侵权责任生态利益受害人可以得到补偿,并且借助司法力量的损害赔偿措施,对破坏生态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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