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早离职而放弃双倍工资,职工事后

2016-03-09 02:30
就业与保障 2015年9期
关键词:强制性欺诈书面

能否反悔

小 保: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半年后,因好友邀我共同开办手机销售店,我对此非常心动,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但公司基于缺少人手,诚心诚意希望我能留下,甚至提出为我加薪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为断绝公司的希望,我向公司出具了一纸声明:由于本人去意已决,我自愿放弃半个月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补偿,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公司无奈,只好同意。谁知,事后开店未成。鉴于公司拒绝我回去上班,我于近日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差额,可公司以我已经放弃为由,认为我无权出尔反尔。请问:我究竟能否反悔?

罗蕾珍

罗蕾珍:

的确,你无权出尔反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的离职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便应当认定为有效。故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公司究竟应否向你支付尚差的半个月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差额,应当取决于你的放弃声明,是否具有上述除外情形。而本案却并不具备:一方面,放弃声明为你所主动提出并出具,公司不仅没有给你施加任何压力,甚至诚心诚意地希望你留下,还自愿作出了为你加薪等让步,即整个过程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事由。另一方面,你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放弃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也应当知道放弃的后果,却义无反顾地放弃纯粹属于自己的个人权益,并出具不危及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声明,无疑属于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当公司接受之后,声明便已经生效,你自然自始便失去了相关权利。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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