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电费行为法律风险及管控措施

2016-03-10 14:06黄筱璁
广西电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电费债权义务

·黄筱璁

垫付电费行为法律风险及管控措施

·黄筱璁

近年来,用电模式从赊购电制逐步过渡至预购电制,在预购电制的模式下,用户需在用电之前自行购买充值电量方可用电,当充电电量使用完毕后,预付费计量装置自动跳闸。预购电制为供电企业开展电费回收工作开辟了新路径。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下滑,部分用户(包括预购制用户和赊购制用户)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能及时交付电费,供电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为用户垫付电费,但这一行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需要警醒和重视。

一、垫付电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风险分析

供电企业为用户垫付电费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预购电制用户与供电企业达成合意,签订协议,约定供电企业为用户垫付一定时期内的电费或者一定数额的电费;二是为维持重要预购电制用户生产,供电企业为其垫付电费;三是对于部分以赊购电制用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员工为完成电费回收任务,为该用户垫付电费。

(一)有约垫付电费行为

在第一种情形中,根据与预购电制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原本为用户先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供电企业后履行供电的义务。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由供电企业先行为用户供电,再由用户根据实际用电量交付电费,因有垫付合同作为依据,可视为以合同形式重新约定双方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为双方主体间的民事行为。

通过后续签订的垫付合同,双方对原先《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费条款进行了补充约定,当后合同与先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后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先合同条款,较为明确地约定了电力交易的模式,同时也明确了债权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供电企业为预付费用户垫付电费属于风险较小的行为。

(二)无约垫付电费行为

在第二种情形中,当重要用户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及时购买充值电费时,在法律上也并无协议或者合同的支撑,供电企业为了用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电费管理的过程中,先行为用户垫付必要的充值电费,那么供电企业垫付电费的行为属于民法范畴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合法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无因管理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供电企业为用户垫付电费,并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相关协议支撑,同时垫付电费行为属于管理他人事务,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权益,这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中,“善良的管理人”应尽到以下义务: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和继续管理的义务、及时报告以及计算的义务。供电企业如何才能扮演好“善良的管理人”的角色,为用户暂时管理电费,而后请求报酬。首先需要理清供电企业是否能请求用户支付管理所需的“必要费用”,否则将面临垫付电费不能回收的风险。供电企业维护维持用户的生产,为其垫付的充值电费是否属于必要费用,笔者持肯定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保证欠费用户在暂时未购买充值电量的情况下正常生产,供电企业为其垫付的电费当然属于132条规定的“必要费用”,自然可请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其次供电企业应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背被管理人之意,造成不适法管理,不能追回管理费用的法律风险。管理人应在无因管理开始之时,将管理事宜通知被管理人。此通知可认定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之意思,甚为重要。完成通知后,如果停止履行管理义务将会损害被管理人利益,则管理人应负继续管理之义务,只有当被管理人明示无需继续管理方可停止管理,否则也会产生违背被管理人之意,不能追回管理费用的法律风险。

(三)赊购电制模式行为

供电企业员工在未取得供电企业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为用户垫付电费的行为,主要原因是完成电费回收任务,但同时也为了能让用户继续用电,不影响其生产生活,行为可视为无因管理,为用户进行无因管理的法律风险分析上文已详述。

员工在征得供电企业的同意下为用户垫付电费也属于债权让与行为。原本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供电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相对前两者而言,属于第三人,暂且不论工作人员垫付电费的目的,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应为债权让与,原债权人将合同之债权让与第三人。由于债权让与是非要式行为,无需履行特殊形式,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转让行为也能成立。债权让与同时也是无因行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是有偿收购,也可以是无偿赠与,均对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没有直接影响。当债权让与的合意在供电企业及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之间达成,债权让与行为已经在新旧债权人之间生效。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为欠费用户垫付电费,成为该用户的新债权人,是无需取得该用户的同意,只需要将垫付信息通知其即可,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此时债权让与行为也对欠费用户生效。

在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环节值得关注:一是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转让债权关系;二是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在债权的转让关系中,一旦债权完成转让,原债权人脱离原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追索债权没有义务。部分员工的垫付电费后,于供电企业而言,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供电企业不能向用户追缴电费。一旦欠费用户不能清偿电费,与员工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很难举证证明垫付事实,而供电企业也仅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员工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风险管控措施

(一)有约垫付电费行为的法律风险管控措施

在有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为用户垫付电费,最主要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做好垫付合同的签订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首先,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垫付条款,这是约定双方法律关系的主要条款,明确约定供电企业为用户垫付的电费金额或者电量,同时在合同中再次声明电价的组成,并约定是否产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年利率控制在24%以内,否则将面临约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其次,明确还款日期,在协议中约定还款的期限,并明确违反垫付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严重丧失信誉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用户提供担保。最后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用户不能如约还款时,应根据争议解决方式向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

(二)无约垫付电费行为的法律风险管控措施

上述在无约垫付电费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存在一定垫付电费不能有效回收的法律风险,但是在供电企业不得已为预付制用户垫付充值电费的特殊情况下,应尽到“善良的管理人”的义务,即能维持企业良好形象,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善良的管理人”应包括: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和继续管理的义务、及时报告和计算的义务,法律风险分析部分已详述三项义务应如何履行。供电企业在不违反用户真实意志为其进行垫付电费管理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垫付金额、预计跳闸时间,催促其尽快购买充值电费,告知不及时购买充值电费的法律后果。

(三)赊购电制模式下垫付电费行为的法律风险管控措施

上述赊购电制模式下垫付电费行为为用户垫付电费面临巨大法律风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用电秩序,也造成营销MIS系统信息失真,不能有效反应真实电费回收率,影响供电企业对用电市场的评估分析,对经营决策作出正确判断。对于此类垫付电行为,在工作过程中要坚决给予杜绝。为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应在事前防控上下功夫。首先对员工进行培训,从思想源头上遏制此类行为。其次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模式,真正发挥绩效“指挥棒”作用。

三、结束语

垫付电费行为会带来法律风险是不容置疑的,应得到供电企业的足够重视。无论是管理者或是基层工作人员都必须在事前、事中、事后对风险进行分析和管控,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和谐的法治氛围。

(作者单位:百色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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